平顶山市机关事业单位须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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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说,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机关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益,平顶山市按照省有关规定,将平顶山市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规定,本市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机关单位以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第一年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0.5%,以后由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标准执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受伤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关待遇费用。各级机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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