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一)
天津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完善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与用人单位存在(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市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人事、工商、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工伤保险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本市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社会捐赠;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其具体标准可以定期调整。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照规定的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本规定实施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湱鈧懓瀚崳纾嬨亹閹烘垹鍊炲銈嗗笒椤︿即寮查鍫熷仭婵犲﹤鍟扮粻缁橆殽閻愭潙鐏村┑顔瑰亾闂侀潧鐗嗛幊鎰邦敊婵犲倵鏀介幒鎶藉磹閹版澘纾婚柟鎯у濡垶鏌熼鍡楃灱閸氬姊洪崫鍕効缂傚秳绶氶悰顕€宕堕澶嬫櫖闂佹寧绻傚Λ宀勫箰閸涱喚绡€闁汇垽娼ф禒婊勪繆椤栨熬鏀荤紒鍌氱Т楗即宕煎┑鍫О闂備線鈧偛鑻晶顔姐亜椤忓嫬鏆e┑鈥崇埣瀹曞崬螖閳ь剝銆栫紓鍌氬€搁崐鍝ョ矓閺夋嚦娑樜旈埀顒勬偝婵犳艾閿ゆ俊銈勭娴滄粓姊虹粙璺ㄧ闁汇劎鍏橀獮蹇涙惞閸︻厾锛滅紓鍌欓檷閸ㄥ綊鐛弽顓熺厵闁告劘灏欑粻娲煏閸ャ劌濮屾い锕€顕槐鎺撴綇閵娿儲璇為梺璇″枓閺呯姴鐣峰鈧幊鐘活敄閹稿骸浜濈紓鍌氬€搁崐椋庢閿熺姴绐楅柡宥庡幗閸嬪鏌熼幆褏锛嶉柡鍡畵閺岀喖鎮滃鍡樼暦闂佺ǹ锕﹂崗姗€骞冨Δ鍛仺闁谎嗩嚙濠€閬嶅极椤曗偓楠炲棜顦柡鈧禒瀣厽婵☆垵娅f禒娑㈡煛閸″繑娅婇柡灞剧〒閳ь剨缍嗛崜娆撳几濞戞埃鍋撶憴鍕闁搞劌娼¢悰顔碱潨閳ь剙顕i鍕ㄩ柨鏃堟暜閸嬫挸煤椤忓應鎷洪梺鍛婄☉閿曪箓鍩ユ径鎰厽閹烘娊宕濋幋锕€绠栭柨鐔哄Т閸楁娊鏌曡箛銉х?闁告ɑ鎮傚娲川婵犲倸顫呴梺鍝勬噺缁孩绂嶉崨濠傤嚤閻庢稒锚閳ь剙鐏氶幈銊ノ熼悡搴濆闁诲孩鐔幏锟�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炬儳婀遍埀顒傛嚀鐎氼參宕崇壕瀣ㄤ汗闁圭儤鍨归崐鐐差渻閵堝棗鍧婇柛瀣尰濞艰鈹戠€n偀鎷洪梻渚囧亞閸嬫盯鎳熼娑欐珷闁圭虎鍠楅悡娑㈡倶閻愭彃鈷旈柕鍡樺浮閺屽秷顧侀柛鎾卞妿缁辩偤宕卞☉妯硷紱闂佸憡渚楅崢楣冨汲閿旈敮鍋撻崗澶婁壕闂佸憡娲﹂崜娑㈠储閹间焦鍊甸柛蹇擃槸娴滈箖姊洪柅鐐茶嫰婢у鈧娲戦崡鍐差嚕娴犲鏁囨繝褎鍎虫禍鎯归敐鍥┿€婃俊鎻掔墛娣囧﹪顢涘顒佇╅梺缁橆殕瀹€绋款潖濞差亜宸濆┑鐘插€搁~搴ㄦ⒑缁嬫鍎愰柟鍛婄摃椤g偓绻濋姀锝呯厫闁告梹鐗犻幃锟犳偄閻撳海顔愬┑鐑囩秵閸撴瑩鍩€椤戞儳鈧洖鐜婚崸妤€绠涙い鎾跺Х椤旀洟姊洪崨濠勬噧闁挎稑鍟撮獮瀣偐閸愭彃绨ユ繝鐢靛仦閸ㄥ爼鎮疯瀵囧焵椤掑嫭鈷戦柟鑲╁仜閸斺偓闂佺硶鍓濊摫闁哥喎鎼埞鎴︽偐閸偅姣勯梺绋款儑閸嬨倕鐣疯ぐ鎺戠濞达絿枪閻忓﹪鏌熼崗鑲╂殬闁告柨绉瑰畷鎴︻敂閸喓鍘撻悷婊勭矒瀹曟粓鎮㈤悡搴ゆ憰闂佹寧绻傚Λ娆撳磿閻旀悶浜滈柡宥冨妿閻矂寮介垾鏂ユ斀闁绘劘灏欓幗鐘电磼椤旇偐肖闁告帗甯¢獮妯肩磼濡粯鐝抽梻浣虹帛閸旀洟骞栭锔藉€峰┑鐘插暔娴滄粓鏌熼崫鍕ユい鏂款樀閺岀喖鎮块娑变哗缂備浇椴搁幐濠氬箯閸涙潙绀堥柟缁樺笒婢瑰牓姊绘担绛嬪殭缂佺粯鍨归幑銏ゅ醇濠靛牊娈鹃梺姹囧灩閹诧繝鎮為懖鈹惧亾楠炲灝鍔氭俊顐g洴瀹曘垽鎮介崨濞炬嫼闂佸憡绋戦敃銈夋倶閻斿吋鐓曞┑鐘插暟婢ч亶鏌嶈閸撴岸鎮㈤鍕闁跨噦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