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为何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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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为何如此折腾人

  3年前,宁乡县回龙铺镇准堤庵完全小学教师刘正辉因病去世,其所在学校和家属依法向职能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可是,谁也没想到,为了这个工伤认定,不仅搞了行政复议,还打了4次官司。时至今日,彭家人还是看不到希望。

工伤认定为何这么难

  10月26日,记者来到了宁乡县回龙铺镇袁家河村刘正辉的家,一提起打官司历经的曲折,刘正辉的妻子彭俊平又气又急,把不满的矛头对准了宁乡县人社局,指责该局游戏法律,刁难百姓。她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

  12月31日,刘正辉在学校上班时,突发疾病,前往医院看病后带药回家治疗。第二天晚上,他到学校值班守夜,仍感身体不适,请人代班后回家休息,当晚11时病情加重去世。

  事后,回龙铺镇中心学校为刘正辉申请工伤认定。5月3日,宁乡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彭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宁乡县人民政府撤销了人社局的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1月9日,县人社局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彭不服,起诉到法院。,宁乡县法院一审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都判决人社局败诉,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7月19日,县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12月9日,宁乡县法院再审,今年3月2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人社局再次败诉。

  官司打了4次,彭俊平以为可以安心地等待县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结论了。没想到,5月30日,人社局又传来一纸文书,内容依然是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彭俊平拿着一厚沓的材料彻底绝望了,她说,我相信法律,希望通过法律为自己讨个公道,但人社局每次败诉后,都找个理由打官司,这官司都打了4次,耗了快3年了,何时是个尽头?她一个弱女子怎经得起这样无休止的折腾?彭俊平说,她再也打不动官司了,只希望上级领导能重视此事,给她一个公道。

人社局称:只要找到新证据

官司就要打下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之规定,职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宁乡县人社局拒不给刘正辉作工伤认定的理由是:刘正辉是在家中突发疾病死亡,死亡时不在工作岗位,死因不明,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而宁乡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和两级法院的4次判决则认为,虽然刘正辉死亡时不在工作岗位,也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病后立即送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但确实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而且从突发疾病到死亡,其治疗过程一直连续,时间没有超过48小时,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三个条件,对刘正辉的死亡应视同工伤。人社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对刘正辉死亡的事实认定有误以及对上述法条理解适用不当。今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中还特别强调:工伤保险的立法是以职工为权利本位,从立法目的的角度看,在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下,应当向职工方面倾斜。

  记者采访了宁乡县人社局一名姓孙的负责人,她说,人社部门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对工伤认定一直是严格依法把关的。法院每次判决后,该局都重新调查,补充证据,依法作出了认定。最近,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的依据是:通过调查刘正辉学校的工作日志,证实其在12月30日就已发病且不在工作岗位,也就是说从发病到死亡已超过了48小时。

  记者提出质疑,这属于最基本的证据,应当在最初取证时就应该获得的,为何时至今日才作为新证据提出来。孙答复说,每次法院让我们重新作认定,我们就会重新调查,找出新证据,再据此作结论。如果这次彭不服再提起诉讼,法院仍然判我们败诉的话,我们只要发现新证据不能认定为工伤,就会照样作出不予认定书。

律师观点:这种做法与立法精神相背离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李春光律师,李律师认为:县人社局对工伤认定严格依法把关本无可厚非,但法院每次查明事实判决撤销认定后,该局都重新调查,补充证据,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这就让人无法理解了。这种做法已经与行政许可法和工伤认定办法的立法精神相背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且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为什么人社局作为一个专业的工伤认定机构,不把全部事实调查清楚后再做出认定呢?每次都这么草率地认定不属于工伤,每次被法院撤销后,该局又重新调查,补充证据,认定不属于工伤。这难免让老百姓觉得是在被刁难。

  何况事情的经过和事实,被两级法院4次查明后都认定本案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三个条件,对刘正辉的死亡应视同工伤,因此而撤销了人社局做出的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当事人属于工伤已经没有任何争议,只不过因为职责的划分,工伤认定必须由人社局做出而已。

  如果人社局继续认定不属于工伤,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反映,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实施监督检查,责令其改正并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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