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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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司法解释还须再“解释”

  9月1日,一批法律从当日起生效,其中就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进一步细化。之前,媒体在报道时,出于行文简洁或是吸引眼球等需要,直接强调“最高法院新规:下班顺道买菜出事算工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黄业斌回应时称,下班买菜不小心摔伤不算工伤,新规应细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解释对“上下班途中”作出合理性界定,充满了人情味,强化了对职工的保护,引起误读的标题也是为了突出这一点。但是,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前提并没有变。

  澄清上述误读不难,但对于新规中的合理性尚需进一步界定。司法解释中说,“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实践操作中,个案的情节与状况千差万别,“合理”该如何判断,是谁说了算?模糊的原则容易给司法实践带来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正如黄业斌所说,去上班的路上比较好把握,因为时间比较短,但是下班回家就比较难了,比如说五点半下班,按照道理六点应该到家,但实际上七点半甚至八点才到家,这又该如何认定呢?再比如“合理路线”,顺路买菜一般可认定为合理,绕路则为不合理。但如果因为突发事件、交通堵塞、天气恶劣等原因而绕道,难道就不合理?

  很明显,期待司法解释将所有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都一一列出,穷尽所有可能,再好的规范也无法实现。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审判中,法官只能忠实地执行法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同样只能就审判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其实说最高法院“新规”本身就是误读。解释就是使法律执行和适用更有操作性,因此解释不是终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样需要再“解释”。

  为了促进工伤认定的实质正义,笔者认为人社部门和工会应进一步研究讨论,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比较科学的具体办法。而在司法的指导与监督上,最高法也应适时发布典型的指导性案例,通过个案的肯定和纠偏,不断积累对“合理性”法则的司法经验,确保在全国范围内最大限度实现同案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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