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公务员工资待遇福利,西宁公务员绩效工资及比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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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经任免机关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部分构成。职级工资制的套改办法是:

(一)职务工资。

工作人员按其现任的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一)(略)。若工作人员按现任职务确定的职务工资标准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定级职务工资的,按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定级职务工资执行。

(二)级别工资。

1、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见附表二、四)(略)。

2、公务员按现任的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按现任的职务套改的级别,如高于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3、公务员按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我省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定级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定级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定级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定级级别工资额的,可将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定级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三、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机关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两部分构成。普通工人执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一部分组成。工人工资的套改办法是:

(一)岗位工资。

1、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按套改年限确定(见附表五、六)(略)。

2、技术工人按现任的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按原任低一级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级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

3、工人套改的岗位工资如低于我省相同岗位和学历新参加工作工人定级岗位工资的,可按相同岗位和学历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定级岗位工资执行。

(二)技术等级工资。

技术工人按现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四、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五、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一)定期晋升级别、级别工资档次和岗位工资档次。

1、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本人执行的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公务员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凡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工作人员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级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相应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级别与职务的对应关系见附表三)(略)。

4、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职务)增加工资。

1、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三)定期调整工资标准。

国家将建立工资调查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工资调查比较结果,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六、新录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录用公务员工资待遇。

1、我省从各类学校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中录用的公务员,从报到之日起即执行相应学历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的工资待遇,其中,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的级别工资在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毕业生定级级别工资标准基础上,不分类区均高定二档。试用期满确定职务后,只明确相应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见附表七)(略)。

2、其他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试用期满确定职务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

(二)新参加工作工人工资待遇。

1、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均实行一年的学徒期、熟练期。新工人在学徒期、熟练期期间,执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待遇。期满考核合格的,一次性进行转正定级,执行定级工资(见附表八)(略)。

2、具有国家承认大中专学历的新参加工作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但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即执行定级工资,其定级岗位工资不分类区均高定二档。

(三)2006年7月1日后,公务员取得国家承认大中专及以上学历的,若其执行的职务工资低于我省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的定级职务工资,从取得毕业证书的次月,改按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的定级职务工资执行。若其执行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定级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的定级级别和级别工资额;执行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定级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定级级别工资额的,可将定级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本人执行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006年7月1日后,机关工人取得国家承认大中专及以上学历的,若其执行的岗位工资低于我省相同学历新工人的定级岗位工资标准,从取得毕业证书的次月,改按相同学历新工人的定级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七、调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2006年7月1日后,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由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和在机关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由调入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

(二)在技工、普工岗位之间变动工作的,均按实际岗位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

八、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工作人员均按2006年6月30日所任职务(技术等级、技术职务,下同)、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参加工资套改。

(二)工作人员的套改年限,从参加工作的当年(含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包括按国家规定计算工龄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不合格)的年限。在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的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进行工资套改(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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