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保障教师工资待遇不低于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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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3月27日提交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建议,保障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拟逐步提高班主任的待遇,班主任津贴应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大常委会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列入立法计划。修订草案强化了教师合法权益及其保障,明确了教师工资、津补贴、住房、保险、医疗、奖励、退休等权益方面的内容。建议应依法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政府职责,提出省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定期核定教师编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足额配备教师,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还应将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教师工资、各种津贴及政策性补助列入预算,建立保障教师工资及时足额支付机制。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在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行为规范上,新增了教师不得出现的11项禁止性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骚扰、猥亵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中小学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赌博、酗酒、上课时吸烟;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者不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行为。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审议草案后建议增加一条款:“中小学和职业学校要强化班主任的责任,逐步提高班主任的待遇。班主任津贴应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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