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二手车迁入排放标准及二手车上牌排放标准
荆州二手车: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
根据2014年9月5日颁布实施《荆州市环境保护局 荆州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的通告》规定:在本市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本市的两用燃料车、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执行国IV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执行国V排放标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暂执行国Ⅱ排放标准。摩托车暂执行国III排放标准。
在通告发布前已购买的新车,但机动车所有人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符合机动车国III排放标准的两用燃料车、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符合国IV排放标准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符合国I排放标准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符合国II排放标准的摩托车,可凭通告发布前开具的正式发票,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含由外地转入),本市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注册和转入登记手续。
新的转入文件我市目前还没有出台。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近日,生态环境部、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公告称,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公告指出,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区,以及山西、内蒙古、四川、陕西等省份公告已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以外的地区)销售、注册登记。
此外,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PN限值)6.0×1012个/千米过渡期截止日期,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的国六排放标准轻型汽车,PN限值应符合6.0×1011个/千米要求。
公告还称,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以下是原文:
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
为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要求,落实近期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政策,现将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区,以及山西、内蒙古、四川、陕西等省份公告已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以外的地区)销售、注册登记。
二、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PN限值)6.0×1012个/千米过渡期截止日期,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的国六排放标准轻型汽车,PN限值应符合6.0×1011个/千米要求。
三、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