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人才补助政策,桂林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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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层次人才,指与我市相关单位签订 3 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在相应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能引领和带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人才分类以《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为准。

急需紧缺人才纳入本办法所述高层次人才范畴,指无法对应《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但确为用人单位所需,在关键岗位、重要职位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经市委人才办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高层次人才评价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人才。

二、急需紧缺人才不受学历、职称、人才称谓限制,由引进主体根据其价值和贡献,相应选择《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第一至第六类人才类别申报。

三、《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适用于中区直企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适用区域所属企业。其中,第一至第三类人才适用于中区直事业单位。

四、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指原在桂林市外学习或工作的人才(含驻桂林高校、医院、科研院所),以全职和柔性两种方式引进到我市工作。其中,柔性方式引进以产业和项目为纽带,采取多种形式在我市短期或不定期服务的,须以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时间、服务事项、绩效约定等内容。

五、引进奖励

(一)人才津贴

1.全职引进至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按 4:3:3 比例分 3 年发放人才津贴。

(1)第一类人才 200 万元/人;

(2)第二类人才 60 万元/人;

(3)第三类人才 30 万元/人;

(4)第四类人才 20 万元/人;

(5)第五类人才 8 万元/人;

(6)第六类人才 4 万元/人。

2.对采取柔性方式引进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每年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薪的 3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 3 年。

(二)购房补贴

对全职引进至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适用区域内购买首套商品房的,给予购房补贴。

1.第一类人才 200 万元/人;

2.第二类人才 80 万元/人;

3.第三类人才 60 万元/人;

4.第四类人才 40 万元/人;

5.第五类人才 30 万元/人;

6.第六类人才 15 万元/人。

购房补贴在签订有效购房合同并经房产登记主管部门备案、缴纳契税后按照 4:3:3 的比例分 3 年发放。购房补贴只享受 1次。

(三)租赁补贴

鼓励自行租赁住房,对全职引进至机关、企事业单位且未在我市购买家庭住房的人才按以下标准予以租赁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 3 年。

1.第一类人才 5000 元/人?月;

2.第二类人才 4000 元/人?月;

3.第三类人才 3000 元/人?月;

4.第四类人才 2000 元/人?月;

5.第五类人才 1000 元/人?月;

6.第六类人才 500 元/人?月。

(四)个税奖励

对全职引进至企业(含中区直企业)的人才,其缴纳的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受益财政予以全额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 3 年。

对全职引进至中区直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的第一至第六类人才,其缴纳的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受益财政按留存部分的 50%予以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 3 年。

(五)人才公寓

全职引进至机关、企事业单位且在我市无购房、未曾享受租赁补贴并服从人才公寓管理规章制度的第一至第六类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过渡,免租金 1 年(其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参照人才公寓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减免)。人才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另行制定。

柔性引进至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第一至第六类人才,免租时间与其在桂林工作时间一致。

(六)“伯乐奖”

1.设立引才举荐“伯乐奖”。对促成全职引进人才的企业、民营人才中介机构、个人(我市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予以奖励,每引进 1 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1)第一类人才 50 万元;

(2)第二类人才 25 万元;

(3)第三类人才 10 万元;

(4)第四类人才 5 万元;

(5)第五类人才 2 万元;

(6)第六类人才 1 万元。

2.对促成柔性引进第一至第四类人才的企业、民营人才中介机构、个人(我市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按全职引进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

3.对同一引进对象,“伯乐奖”只奖励 1 次,且企业、民营人才中介机构、个人(我市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只奖励一方。

本奖项均分 2 次发放,促成全职引进的,第一年发放 50%,第三年发放 50%;促成柔性引进的,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发放 50%,服务期满且完成绩效约定发放 50%。

(七)高层次人才团队奖

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到我市创新创业。对全职引进对象作为第一负责人,且以企业或市直事业单位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的,给予该项目团队的核心成员一次性奖励。

1.第一类人才团队核心成员 50 万元;

2.第二类人才团队核心成员 40 万元;

3.第三类人才团队核心成员 30 万元;

4.第四类人才团队核心成员 20 万元。

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少于 3 人。本奖项分配比例由核心成员自行决定,且在团队落地后的前两年各发放 50%。

(八)胜地友谊奖

开展胜地友谊奖评选活动,对非桂林籍的重点人才进行评选并颁发胜地友谊奖,向获评的重点人才颁发荣誉市民证件。评选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本章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奖励所需资金,分别从各级相应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1.企业引进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由市本级和企业注册地所属城区(含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适用区域所属县区)各承担40%,所在企业承担 20%;

2.企业引进的第五至第六类人才,由市本级和企业注册地所属城区(含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适用区域所属县区)各承担 50%;

3.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由对应财政全额承担;

4.中区直事业单位引进的第一至第三类人才,由市本级按标准的 40%发放。

七、服务措施

(一)就医服务

开通绿色服务通道,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持“桂林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优先安排就医服务。

(二)就学服务

引进对象的子女入园(公办幼儿园,下同)、入学(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下同)不额外收取任何费用。第一至第三类人才子女入园、入学的,可不受区域限制,按家长意愿选择公办学校就读;第四至第六类人才子女入园、入学的,在人才引进主体所属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所属县区)内按家长意愿选择公办学校就读。若引进对象居住地与引进主体所在地不一致的,由两地所属城区协调解决。引进对象子女属高中阶段的,可安排至与原就读学校同等级的学校就读,由市、城区教育部门负责解决。引进对象子女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三)就业服务

1.第一至第四类人才的随迁配偶,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其原有身份统筹协调安排;对没有工作的随迁配偶,通过市场方式重点推荐就业,妥善解决两地分居问题。

2.市直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使用编制时根据市直事业单位整体编制空缺情况,由市委编办报市委编委按简易程序办理,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对公办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市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可在原核定岗位外设置特设岗位,专项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薪酬分配形式的,相应增加用人单位绩效工资指标。

(四)其他服务

1.经认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人才(含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才)需要落户桂林的,可直接为其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落户手续。

2.经认定的外籍人才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可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工作类居留和工作许可。

(1)居留和出入境便利。引进的外籍人才符合办理 R 字(人才)签证条件的,公安部门按照规定为其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 年、停留期不超过 180 天的 R 字(人才)签证。符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条件的,公安部门积极为其本人及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向公安部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工作许可。持非工作签证入境或从市外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外籍人才,经用人单位确认引进,根据需要可在我市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3.未落户我市的引进对象及其直系亲属在公共服务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五)“一站式”服务

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设立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配备人才服务专员,为各类人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业务办理等集成服务。向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桂林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凭卡可对应享受有关项目的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