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才补助政策,湖北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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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人才引进培育规模

(一)实施“我选湖北”计划。立足湖北、面向全国、放眼全球,大规模吸纳全日制大学生实习实训,着力把我省大学生留在湖北,并吸引海内外优秀大学生来湖北就业创业,将湖北建设成为开放包容、富于创新、英才汇聚的人才就业创业高地,聚集基础性人才,推进人才强省建设。构建完备的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就业创业平台、服务保障体系。未来五年,力争大学生在鄂实习实训人数超过200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超过180万人。

(二)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围绕“中国制造2025”和实体经济需要,优化高等院校结构,调整学科专业,培育、选拔、引进一大批拔尖高技能人才。到2020年,全省技能人才达到840万人。

(三)实施海外优秀人才引进倍增计划。着力引进具有重大原始创新能力的科学家、具有推动重大技术革新能力的科技领军人才、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开拓能力的企业家和其他各类优秀人才。“十三五”期间,实现海外人才引进倍增。

二、创新人才引进方式

(四)打造人力资源服务业“湖北军团”。放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条件,自贸区可提高外方合资者出资比例,试点设立外资独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一批国家级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十三五”期间,引进20家以上国际国内知名人力资源机构在湖北建立区域性总部和分支机构。吸引国际性、全国性人力资本论坛、人力资源服务业博览会、“华创会”在我省举办或永久性落地,建设人才交流合作平台。

(五)拓宽聚才用才载体。可在省、市政府驻省外及部门驻国外(境外)机构加挂人才工作站的牌子,推进与我国驻外使馆、办事机构网站人才信息互联互通,加强海外招才引智。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在海外建立办学、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在海外投资设厂,就地吸引使用海外人才。

三、拓宽人才引进通道

(六)扩大单位用人自主权。探索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新闻单位自主决定岗位设置、人员招聘、人才引进办法。事业单位引进副高以上、急需紧缺人才和博士学位人员可择优考核引进。可采取调动、考核聘用等方式解决引进人才的配偶工作问题。

(七)支持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引进人才。加大从国家重点高校毕业生招录选调生、大学生村官和乡镇(街道)、社区一线工作人员的力度。对国家和省级贫困县,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县级事业单位招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以及行业、岗位、脱贫攻坚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

(八)放宽外籍人才在湖北工作限制。简化来湖北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资格办理程序。获得学位的优秀外籍毕业研究生,可申请在湖北工作许可,取消工作经历限制。

四、建设引才育才载体

(九)建立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普遍建立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对实习实训大学生给予生活费补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条件。未来五年,全省建立5000家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每年确定一批省级“大学生实习实训示范基地”。

(十)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设立“人才创新创业超市”。五年内,全省建立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300家,争取100家进入国家级示范基地。

(十一)建立海外留学生实习和中国国情体验基地。与国家有关部委合作,在市州建设一批海外留学生中国国情体验基地和创业实践基地。

(十二)建立全民技能公共实训基地。推进部省共建,打造中国(湖北)职业技能公共实训示范区。鼓励大型骨干企业(集团)、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建设技能公共实训基地,为本企业和社会提供技能就业、技能提升、技能创业、技能竞赛等服务。到2020年,全省建立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500家,每年评选一批省级技能公共实训示范基地。

五、改进人才评价方式

(十三)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外语不作为职称评审前置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各职称系列未设置正高级别的均设置正高级。实践和操作性较强的专业,不作论文要求,可将专利成果、项目报告、技术推广、教案病案等作为主要评价要素。下放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权,增加年度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频次。对国家和省人才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认定相应高级职称。对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家、经营管理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对为企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实行特殊评审。

(十四)完善技能竞赛体系。实施“技能强省战略工程”,启动“湖北工匠”选拔行动,建立以“湖北工匠”技能大赛为主体,以企业岗位比武为基础的技能竞赛体系。面向海内外,举办“绝活”大赛,评选技能达人,以赛荐才、以赛聚才。支持行业组织、企业、院校等,举办职业技能竞赛。

(十五)创新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立以实际操作能力考核为主的技能等级评价体系,发挥技能竞赛在人才评价中的主渠道作用。

(十六)建立青年人才举荐制度。组建青年人才举荐委员会,邀请各行业杰出人才和领军企业高管担任成员,推荐35岁以下的优秀青年人才,纳入省高端人才库。

六、健全人才激励保障制度

(十七)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放宽对高校、科研院所、医院、新闻等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调控,由单位自主决定绩效工资分配。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薪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研劳务收入以及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高端人才经费视同利润考核。为本地产业发展和财税增收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予以奖补。

(十八)给予住房保障、生活补贴。对新引进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归国留学人员、高技能人才,政府可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鼓励各地建设青年人才公寓,提供公共租赁房,解决人才阶段性住房问题。鼓励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开发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公共租赁房)。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房,不受社保缴费、纳税年限限制。

(十九)完善人才保障政策。省内各用人单位引进的海外人才及其配偶,可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我省入选*、*人员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补贴。在有条件的城区建设国际生活聚集区,支持创办国际学校、国际医院、国际社区。在普通中小学特别是外国语学校、民办学校试点开设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国际部。

(二十)加强财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引进的高端人才专利数据库,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协同保护。探索事前产权激励,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试行知识产权混合所有制,研发团队依照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规定,与单位协商确权后,可以与本单位共同申请成为专利共同权利人。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加强人才工作组织领导,健全人才发展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发展绩效作为人才工作年度要点目标任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市州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把人才资源信息统计列入全省社会统计体系,定期发布人才统计报告和人才竞争力报告。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清理现有人才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于2017年6月1日前制定出台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各项人才政策落到实处。省委、省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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