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人才补助政策,九江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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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干优惠政策

(一)“人才绿卡”持有者(在有效期内)

凡我市柔性引进和全职引进的A类和B类人才、全职引进的C类人才和非公企业全职引进的D类人才,用人单位均可凭其身份证及有关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向市委人才办申办“九江市人才绿卡”,持卡有效期分为无期限、5年和3年。

1.免费健康体检。“人才绿卡”持有者(在有效期内)每年可申请就近在公立医院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具体按《九江市高层次人才免费体检实施办法》(九才字〔2018〕29号)执行。

责任主体:市卫计委(人事科);联系电话:0792-8323277。

2.免费参观景点。凭在有效期内的“人才绿卡”和本人身份证,可到全市任何公办旅游景点免费参观,具体按《九江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公办景区旅游免票实施办法》(九才字〔2018〕28号)执行。

责任主体:市旅发委(办公室);联系电话:0792-8982263。

3.专家休假疗养。“人才绿卡”持有者(在有效期内)可申请参加全市专家休假疗养(见附件1,一式3份),具体由市委人才办酌情安排。

责任主体:市委人才办;联系电话:0792-8211626。

4.“店小二”式人才服务。按照“谁引聘,谁负责;谁审批,谁协办”的原则,由各职能部门全程协助人才办理项目申报、资金申拨、选拔推荐、配偶随调、子女就学等事项。

(二)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5.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实际工资总额核定,由用人单位为其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公积金的,购房时凭《九江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见附件2,一式2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限制。

责任主体:市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792-12329。

6.首辆家用轿车购车补贴。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九江购买首辆家用轿车给予最高可达5万元补贴,按“属地原则”由引进地政府财政承担。

实行集中申报,一年一次。每年11月份由用人单位填报《九江市高层次人才购车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2份)并作担保承诺,报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审核、汇总。

责任主体: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科);联系电话:0792-8537003。

(三)企业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7.个人所得贡献地方部分相应补贴。对企业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三年内个人所得贡献地方部分给予相应补贴,按“属地原则”由引进地政府财政承担。

实行集中申报,一年一次。每年11月份由用人单位填报《九江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贡献地方部分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一式2份),报当地工信委审核、汇总。

责任主体:市工信委(人事科);联系电话:0792-8211530。

(四)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8.妥善安排高层次人才家属工作。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认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和编办机构审核,进行“对口”安置。在“对口”单位编制已满情况下,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先办理调入手续,待单位有空编时按政策处理;其中配偶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妥善安排。安排确有困难的,三年内按“属地原则”由引进地人才办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原则上从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次月后开始发放,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发放。

实行即时申报。由用人单位填写《九江市高层次人才家属工作调动申请表》(见附件5,一式7份)交当地人才办初审,报中共九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交由同级编办、组织和人社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责任主体:市委人才办;联系电话:0792-8211626。

(五)企业新引进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

9.对新引进的全日制大专(包括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及以上毕业生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在九江首次购房给予最高可达3万元补贴,按“属地原则”由引进地政府财政承担。已享受安家费的高层次人才,不再重复享受购房补贴。

实行集中申报,一年一次。每年11月份由用人单位填写《九江市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6,一式2份)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是否属于九江首次购房)、审核和汇总。

责任主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质检科);联系电话:0792-8179708。

(六)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双一流”及以上高校毕业生

10.对新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及以上的人才和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双一流”高校毕业生,三年内入住人才公寓租金减半,具体按《九江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九才字〔2018〕31号)执行。

责任主体:市房管局(住房保障中心);联系电话:0792-8136274。

(七)企业新取得正高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人才

11.对企业新取得正高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人才,三年内每年给予1万元补贴。

实行集中申报,一年一次。每年4月份由用人企业报市人社局审核、汇总后报市委人才办申拨补贴资金。

责任主体:市人社局;联系电话:0792-8583846(专技科)、8598016(职建科)。

(八)文艺创作人才

12. 对获得国家、省级奖励的,经认定后给予0.5-1万元创作补贴。对新取得中国文联各协会国家级会员资格的,给予1万元创作补贴。

实行集中申报,一年一次。每年11月份由申请人报市文联审核、汇总后报市委人才办申拨补贴资金。

责任主体:市文联(办公室);联系电话:0792-8225849。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申报人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用人单位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复印件(或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证明)1份;

(四)申请人相关学历、资格、荣誉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按本规定、附表说明和责任主体(承办单位)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其他要求

(一)明确承办责任。按照本规定,结合九字〔2018〕16号附件2《<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主要任务分解表》责任分工,各责任主体(承办单位)须各就各位、各司其职,明确专门科(股)室并指定专人负责,公开办事指南,提升服务水平。

(二)定期督查调度。每个季度结束后、次季前五个工作日内,由市委人才办牵头组织,召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协商解决人才工作问题和调度人才工作进度情况。

(三)保障经费支持。凡本规定所列优秀人才若干优惠政策所需资金,均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