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人才补助政策,葫芦岛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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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政策规定》是为了吸引众多优秀人才来葫芦岛市就业的政策规定。属于条例条令。

第一条 为吸引各方面优秀人才来我市工作,充分发挥优秀人才在科学研究、技术进步、产业开发中的积极作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工程等多领域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努力造就高效、精干的科技人才队伍,适应二十一世纪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优秀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社会科学领域的知名学者,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或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入选的国家、省级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获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等国家级奖励人员,获省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人员,拥有专利、发明专项技术并在省内外处于领先水平的人员;

(三)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本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企业、新兴产业等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学成后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已获得在外国长期(永久)居住权及留学回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或大学双学士人员;

(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七)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的重点学科、专业的带头人;

(八)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第三条 优秀人才可从事下列工作:

(一)到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二)担任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顾问或咨询专家;

(三)担任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工程、新兴产业的高级职务或技术顾问;

(四)以技术入股、投资等形式创办独资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机构等;

(五)在高新技术领域、新兴学科领域开展学术交流、讲学、科研合作或者承担科研项目。

第四条 经批准引进的优秀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免收城市增容费。属农村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其未成年子女可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条件较好的中小学校就读。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优秀人才,其配偶要求工作的,由市人事部门或县(市)、区人事部门、人才市场或有关部门,根据本人条件安置或推荐工作单位。

第五条 专业对口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经考核可直接进入党政机关工作。对特别优秀、经考核胜任工作的人才,引进后可按有关规定直接聘任为厂长(经理)、重点科研项目负责人。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和单位要空出一定层次的领导职位,面向全国公开招聘吸纳专业对口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引进紧缺、急需专业的优秀人才,可不受编制和增员计划的限制,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

第六条 优秀人才的工资待遇坚持从优确定、完全放开的原则。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等分配形式,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还可根据其在工作岗位上的贡献大小,给予补贴和奖励。

第七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在购买住房时,享受人才发展资金的补贴待遇,具体补贴办法是:

(一)到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市优秀人才发展资金给予60%补贴;

(二)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市优秀人才发展资金给予40%补贴,用人单位给予20%补贴;

(三)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企业的,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20%补贴,用人单位给予40%补贴;

(四)引进的优秀人才租用住房的,个人负担的租金不超过50%,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

(五)用人单位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外知名专家、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研究生、享受政府特贴专家,入选国家、省级跨世纪学科带头人、省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首要完成人来我市工作并长期居留的,除享受上述待遇外还可获得10至2万元的安家补助费,补助费由市人才发展资金承担。

第八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科研课题,可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并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选传统产业,以及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经市政府计划、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认定后,可通过科技三项费(科研经费、中试费、新产品开发费)、技改费等渠道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第九条 鼓励优秀人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新技术成果在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将以不低于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金额为30%的股份,分配给主要参加人;以技术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部分,奖励给成果完成人;自行转化或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完成投产后3至5年内,从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员,其中,主要贡献者奖励所得要占奖励总额的50%以上。

第十条 建立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创业园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为优秀科技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创办企业、进出口代理、商务、公用事业、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服务,并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优秀人才在创业园区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一条 优秀人才到乡镇企事业、外商投资企事业、个体私营企业工作或兴办、承包各类企业、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其代管人事关系及档案,在职称评定、出国政审、办理户口、粮食关系等方面提供人事代理。

第十二条 设立葫芦岛市人才发展资金。资金重点用于我市各类人才的选拔、培养、奖励等项支出,大力促进人才引进工作。

第十三条 设立葫芦岛市引智友谊奖,对为我市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外国专家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对我市引进的优秀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市学科带头人,每年组织一次体检,所需费用由市人才发展资金负担。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的优秀人才,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测评认定后,即可办理调入手续。来我市工作的优秀人才可定居、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工作或在国内外兼职,来去自由。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要做好对优秀人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用人手续,签订工作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用人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保障措施,全面落实优惠政策,为充分发挥优秀人才的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由各级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用人单位责任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优秀人才引进工作领导组织,负责人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人才引进工作的把关定向、发展资金的使用审批等重大事项。

人事、劳动、科技、教育、财政、公安、粮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优秀人才的引进及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