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居住证办理流程及办理条件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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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安厅消息,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2016年10月1日起,在原来受理天津、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12个省(市)证件的基础上,增加北京、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福建、山东、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4个省(市)作为异地居民身份证受理范围,除部分双语制证地区因技术原因无法实现异地办理外,为全国各地来赣工作、学习、生活群众全面提供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服务。

这就意味着

以上26个省市区在江西居住和就业的人员以及在校就读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业务。未办理流动人口登记的群众可以按照《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流动人口登记。

与此同时,在以上26个省市区生活、居住、就学的江西人,遇到身份证丢失、换证期限临近这样的紧急情况,也不必再跑回江西办理身份证了,只需在网上查询离自己最近的身份证异地办理受理点就可以带着材料去申请。

那么,问题来了

申请异地办证需要哪些材料?

有没有哪些情况不能办理?

申请异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目前,申请异地办理身份证的群众,需持有居民户口簿或本人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社保卡、学生证等带照片的有效证件之一及复印件,在校就读学生还需提供学籍证明材料。提供材料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在受理公安机关领取或邮政速递领取,邮费到付。

申请异地办证的费用与户籍地申办费用相同,身份证到期换领的费用是2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的费用是40元/证。

什么情况不给予办理?

公安部印发的上述意见明确以下两种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的情形:

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目前,江西跨省异地受理点共有157个,其中南昌受理点有13个。

南昌受理点

东湖分局公园派出所

西湖分局南站派出所

青云谱分局徐坊派出所

湾里分局招贤派出所

青山湖分局湖坊派出所

经开分局蛟桥派出所

红谷滩分局凤凰洲派出所

高新分局高新派出所

桑海分局新祺周派出所

南昌县公安局莲塘派出所

新建分局北郊派出所

安义县公安局龙津派出所

进贤县公安局星火派出所

除了身份证

还有一项很重要的东西就是居住证!

持有我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以办社保、公积金,可以考驾照,报考职业资格考试,随迁子女还可以在居住地报名参加中考、高考。前天,政府部门消息,我省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详情请往下看!

居住证:流动人口凭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办理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以及居住地住址证明。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居住登记,并由登记责任人或者单位在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向公安派出所申报:

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

其他十六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这次修改增加了一条: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出租房屋具体地址等居住登记信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管理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指定居住登记信息申报人。

申领条件: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条件可申领

这次修改增加了一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江西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1

合法稳定住所

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屋、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2

合法稳定就业

是指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3

连续就读

是指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申领手续:首次申领居住证、办理签注不收费

居住证该如何办?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向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或者就读等证明材料。

与流动人口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申领居住证时无法提供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或者就读证明材料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的居住地住址、就业证明材料及亲属关系证明。

公安派出所接到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

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者丢失的,持证人应当到核发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持证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首次申领居住证、办理签注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成本性开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落户:符合规定可申请常住户口

流动人口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应当为申请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出租、转借、转让居住证。禁止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进行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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