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最新物业费收取标准,未入住物业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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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房屋交付后突围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实际执行标准的70%交纳。

“根据《枣庄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费应按照实际执行标准的70%交纳,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据市物业办工作人员介绍,2014年10月1日起,我市就已经开始执行这一实施办法,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临时管理规约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枣庄市物价局、枣庄市住建局近日印发《枣庄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公布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的政府指导价格。

《办法》将物业收费等级由原来的三级调整为一星级至五星级共五个等级,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针对不同等级,服务费也由0.25元/平方米/月到1.70元/平方米/月不等。

《办法》规定,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将根据住宅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其中,有独立专有车库的,需要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缴纳物业服务费。而对于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则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实际执行标准的70%缴纳。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缴纳停车服务费。已购买车位但空置一年以上的,停车服务费按照实际执行标准的50%收取。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它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对于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收费。车位场地使用费以及其它公共部位收益资金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据市住建局物业办李强主任介绍,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将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为一星级至五星级共五个等级,其中一星级收费最低,五星级收费最高,根据星级以及是否带电梯,其基准价格从0.25元/平方米/月到1.70元/平方米/月不等,浮动上限为20%,下浮不限。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最高为20元/月/车位,下浮不限。车位租赁费分为露天停车和室内停车,其中露天停车的基准价格为80元/月/车位,室内停车为200元/月/车位,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办法》明确指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超等级收费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其它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处罚。

枣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枣庄市物业收费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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