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残疾人补助政策,南宁残疾人保障金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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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我城区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5】120号)和《2016年南宁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方案》(南民政发【2016】17号)的精神,结合我城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的原则。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补贴对象范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南宁市青秀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南宁市青秀区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和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符合资格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选择就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补贴标准与发放形式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别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安排由城区民政部门会同城区残联、城区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并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补贴对象指定账户。

四、补贴办理程序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仙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提供家庭户口本及户主(或监护人)身份证供查验,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申请审批表1份(原件);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核原件),由代理人办理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核原件),由代理人办理的提交代理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核原件);

(四)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本人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核原件);

(六)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不属于本人的,还应提交使用该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书面说明书1份(原件)。

具体办理流程为: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表格并按规定填写好后,将以上需要提交的申请表格和有关材料提交给村民(居民)委员会。

村民(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将申请材料上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仙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仙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5天,无异议的在其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区残联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仙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办机构要当面告知申请人。

城区残联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仙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是否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残疾人证号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信息。对申请材料属实的,城区残联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城区民政部门审定;对申请材料不属实的,城区残联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之申请人。

城区民政部门收到城区残联转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城区民政部门应纳入补贴对象范围,自申请人递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补贴;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城区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之申请人。

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机制审核。需要对残疾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核的,相应延长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补贴资金筹集与拨付方式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在中央财政补助尚未明确,自治区财政补助已经下达的情况下,先由城区财政代垫发放。待中央、自治区负担比例确定后,差额部分再由市级和城区按照5:5的比例分担。

城区民政部门会同城区残联,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方案送财政部门审核。城区财政部门收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后应及时审核,自收到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城区民政部门。

城区民政部门收到城区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补贴对象指定的账户。

六、监督管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或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后不主动向城区民政部门申报的,由城区民政部门停发补贴,并追回相应补贴资金,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被认定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或被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对象,可在收到城区级民政部门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城区民政部门应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送申请人。经复核,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的,应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已停发的补贴应予以补发。

七、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仙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辖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城区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城区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城区民政部门应会同城区残联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定期复核机制,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同时,要建立补贴发放公示制度,每季度在相关村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一次,接受社会监督。适时了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城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

两项补贴发放程序

1、“老人老办法”。经城区残联和城区低保办确认并已经享受相关补助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由城区残联和城区低保办提供名单和银行账户,由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2、“新人新办法”。新增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按照通知规定的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发放程序办理。新增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补贴通过审核后,通过银行发放。

两项补贴办理程序

(一)申请。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由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受托人代为办理。)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有关材料。镇、街道收到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交工作,材料合格的,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报对象提交的材料及汇总数据一并报城区残联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

1、《广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广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1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

3、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已办理身份证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还要提交户口本复印件);

4、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必须是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

5、本人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如残疾人领取生活补贴或护理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不属于本人的,还要提交使用该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书面说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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