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残疾人补助政策,厦门残疾人保障金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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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5年以上(含5年);
  2、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
  4、无固定收入;
  5、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
  (二)上述补助对象不含下列人员:
  1、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性养老待遇(不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享受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3、在区福乐家园或街(镇)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接受训练并领取相关补贴;
  4、由政府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以及享受政府定期生活补助的其他对象。

补助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不计入残疾人家庭收入。

申请与审批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区残联审批的程序办理。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应由残疾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申请人本人居民户 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残疾人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社会组织等提出申请。
  (三)居(村)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认为申请人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居 (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未通过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残联;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区残联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批准通过的,由区残联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市残联备案;不通过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对各级审核机构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审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审核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审核机构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及时复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资金发放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自审批通过的次月起由各区残联按月通过银行发放,或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发。

补助对象管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实行动态管理。每次审批有效期为1年。补助对象享受补助待遇有效期满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当在期满前到户籍所在居(村)委会重新申请。重新申请审核不通过的,自有效期满次月起停发补助金。
  补助对象在涉及补助条件的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如:残疾等级减轻、就业、取得固定收入等)或死亡时,本人或家属应及时主动通过居(村)委会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办理停发手续。

资金来源管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各区残联每年9月份前向市残联申报下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由市残联汇总编制下年度预算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并及时将资金下拨各区;各区残联根据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编制年终决算,并填报《 年度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汇总表》,按实际发放金额结算。

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形成合力。
  各区残联、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好审批、审核关,既要切实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做到应补尽补,同时也要防止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骗领冒领补助。
  各区残联、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发放到位。区残联要做好基础数据统计、档案管理工作。
  市残联要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做好制度建设、业务指导、检查监督、综合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要负责做好补助资金的拨付、管理与监督工作;市残联和市 财政局每年应对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检,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积极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补助对象合规性进行交叉稽核。

监督与责任


  (一)补助申请人应提交真实合法的证件材料,并如实申报家庭有关收入情况。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的,情节较轻的由区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助,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视情节取消3年以上的申请资格。
  (二)承担审批、审核业务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由有权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核、审批的;
  2、违反规定或工作失职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补助待遇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助的;
  4、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三)各审批部门、各审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区、街(镇)残联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其他


  已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政策的残疾人不再重复享受《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厦民〔2009〕170号)文件中规定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