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残疾人补助政策,杭州残疾人保障金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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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可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

2.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

3.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服务费用支出,照护服务费用支出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将补贴对象分为三类: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和结合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具体认定评估办法由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二、落实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重度残疾人可适当上浮,具体上浮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另行制定。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2016年全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线及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3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今后将根据省级政策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在上述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重度残疾人,可再适当上浮,具体上浮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另行制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后,各地要妥善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生活不能自理且常年卧床不起生活护理补助的衔接工作。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审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应当统筹安排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的补贴资金,在扣除省补资金后由市级财政补助25%,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其余四县(市)由当地财政承担。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审核及发放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定期组织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绩效评估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完善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对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复核以及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进行绩效评价过程中,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本意见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2015年年底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2016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日期间,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持证当月起计发;本意见施行后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申请当月起计发。

杭州市明确,对城乡居民家庭中持常住户籍和残疾证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单独提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

一是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成年残疾人;

二是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三是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200%以下的重度残疾人;

四是城镇居民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下、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尚未就业的成年残疾人。

对准予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核发保障证,凭证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并可按规定享受低保家庭的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

杭州市放宽残疾人申请低保条件(2007):

文件规定,未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精神残疾人员和智力残疾人员,可由本人(或亲属)单独提出低保申请;未婚、离异或丧偶的一级和二级成年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视力残疾人员和综合残疾人员,可由本人(或亲属)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其他未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视力残疾和综合残疾人员,在其未就业期间可由本人(或亲属)单独提出低保申请。上述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不受其原供养人的年龄限制。

此项政策在原有低保办法的基础上有重大突破,原政策对残疾人单独申请低保仅限于无生活自理能力、靠父母及兄弟姐妹抚养(扶养)照料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或无就业能力、与离退休父母共同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员,而新政策则涵盖了该市所有各类和各等级的残疾人员,且其申请低保待遇不受原供养人年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