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烟台市物业收费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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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物业服务标准,物业管理条例

《办法》提出,将来,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实行分等级定价。《办法》要求,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并根据实际需要拟定物业服务等级,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选聘物业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收费的收取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内容等级挂钩,咱烟台早在2004年就依据当时的《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甲、乙、丙、丁四个物业服务等级及相应收费标准。”烟台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相关工作人员说,在2015年9月2日,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联合公布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了新的《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也提出实行分等级定价,但是,至于几个等级、啥收费标准没有明确确定。“2016年,我市住建部门将联合物价部门,重新制定物业企业服务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制定物业等级收费标准。”

虽然相关等级标准的研究论证和文件草案已经拟定,但目前尚未公布实施,工作人员透露,文件草案中服务等级将由原先四类标准改成1-5类共5个服务等级,收费也将对应分为5档。

新房空一年,物业费应当减收

买房后因公出国3年,没在小区住,为啥空置房也要交全额物业费?市民刘女士的困惑在新规中找到答案。意见稿明确,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

“目前我市物业企业大多执行的是2004年版的物业费管理的政策。但在2015年10月版的政策里面首次明确了,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按照30%予以减收;2015年10月1日后的空置房按新政策执行,此前空置房的物业费还应该按老办法执行。”该工作人员介绍,该文件规定,房屋空置的起止时间,业主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登记确认。

 买了车位没停车,服务费应当减收

征求意见稿规定: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这是本版物业新政中,比较典型的一条。”工作人员解读,在烟台市2015年10月版的物业政策里面,规定已购买车位超过一年未使用的,停车服务费参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减收确认方式和比例予以减收。

本次新政策,从以前的“予以减收”,变成了“应当适当减收”,前者是鼓励性词语,物业公司可以不减收,但本版中加上“应当”二字,就变为肯定的必需减收。这是最大变化 。

然而,工作人员介绍,新政中只是提出应当减收,但是具体减收多少?还需要后期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后,才能执行。

 车位费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花十几万买车位,还得月月交车位管理费,不如在小区内找空地免费停。不少市民对小区内空地被私自停车,影响出行的行为感到气愤。

征求意见稿规定: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停放未超过2小时的,应当免费。

根据规定,停车方面的收费分为物业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两方面,一是物业服务费,是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用车位所收取的费用;另一方面,产权为开发商的,所收取车位租赁费应归属开发建设单位。对于业主自购车位的,仅需缴纳车位服务费即可。

物业企业如果通过法定程序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场地停放汽车,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入属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费用的管理模式,由业主大会或半数以上业主确定。但是交纳的停车服务费,属物业企业所有。

小区绿化不达标,物业费应减收

“买房时承诺的配套和绿化,到交房时怎么大打折扣了?”不少购买商品房的市民发现,交房后树木枯死、花园消失,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征求意见稿提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适当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记者了解到,在烟台市2015年10月版的物业政策里面对此专门有规定: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低于1/3的标准予以减收,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代收水电费,物业不得收手续费

到小区物业交水电费,物业还得收“手续费”吗?

征求意见稿提出,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烟台市2015年10月版的物业政策中明确,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设施设备已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费按等级收取,每月最高2.15元/平方米

水母网1月18日讯(YMG记者 邹春霞)按照此前山东省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物业服务规范》(住宅类)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定了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一、二、三、四、五级,收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等级相应确定。市区普通住宅及小区一级到五级无电梯物业服务收费每月基准价格分别为0.37元/平方米、0.55元/平方米、0.85元/平方米、1.25元/平方米、1.7元/平方米;一级到五级有电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每月分别为0.8元/平方米、1元/平方米、1.3元/平方米、1.7元/平方米、2.15元/平方米。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按照服务与收费相对应的原则,不存在享受电梯服务可能的电梯起始层、起始层以下无物业的住户,一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每月扣减0.43元/平方米、二?五级物业服务收费每月扣减0.45元/平方米。交付后空置1年以上的住宅,物业服务费减收,按照《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其中有电梯的,每月在扣减0.15元/平方米(电梯运行电费)后,再按《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减收。

另外,物业服务收费允许以基准价格为基础有一定的浮动。参照济南(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青岛(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淄博(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3市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浮动幅度,拟定烟台市区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共同制定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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