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青岛购买新能源汽车目录及补贴标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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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购买新能源汽车目录及补贴标准

为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根据《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建〔2014〕122号)、《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财建〔2014〕692号)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青财建〔2017〕6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根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青财建〔2017〕63号)规定,本次奖励资金统筹用于补助我市2014年8月至2015年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充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方面。

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二、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新能源公交车专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

参照《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建〔2014〕122号)规定,对企业建设并竣工投运的新能源公交车专用充电桩(站),按照充电设备投资额(不含土建工程及其他支出)的30%给予补助。其中,充电站每座补贴上限为300万元。

(二)公交车专用和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补助

公交车专用及已备案的公共充电设施自正式投运后次月起,对企业能够清晰归集的与充电运营服务直接相关的人员工资,充电设施折旧、保修费和财务费用(仅指相关贷款利息支出)等四项合理支出给予30%补助。另外,以每个充电桩(站)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按充电量给予0.3元/千瓦时运营补贴,且补助上限为500元/年。

(三)充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补助

对企业发生的充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设备投资额及软件研发费用,给予30%财政补助,且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研发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要求进行确认。

(四)区市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充电设施补助

综合考虑区市新能源公交车专用充电设施建设规模,对先进区市按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分档给予奖补。奖励资金由区市政府优先推进、重点扶持辖区城市公交事业发展,按照本办法相关补贴标准,统筹用于公交专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等方面。

(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项目补助

对安全运营保障体系较为完善的新能源公交车专用充电设施示范项目,根据建设规模及运营情况,对示范企业按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分档给予奖励;对建成投运充电站不少于5个、每座充电站快充终端不少于1个的社会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示范项目,按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分档对示范企业进行奖补。受奖补企业必须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申报条件

充电设施项目应符合国家、行业(附件1)及地方有关标准,项目面积应满足充电站运营需求。

充电设施的建设、验收按照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办理。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将竣工充电设施纳入本企业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实时监控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和维修维护体系,对其进行远程监测和运维管理。

四、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报奖补助金所需材料

1.《青岛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补助资金申报表》(企业)。

2.新征地建设充电站,提供规划、用地等有关部门的建设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现有停车场站改建、加装充电设施提供场地租赁协议等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在自有土地建设充电设施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仅申报公交车专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提供)。

3.项目建设方案(仅申报公交车专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提供)。

4.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工程建设委托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等,单位自建的充电设施提供相应材料(仅申报公交车专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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