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带薪年休假国家规定及工资计算方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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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区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基本情况

(一)相关政策规定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都要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此外,《条例》对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人员对象、年休假的统筹安排、对应休未休职工按应休假天数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等进行了规定。对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情形,也明确了惩处措施。

2008年2月15日,原人事部审议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议通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分别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该《条例》和人社部的相关文件精神, 2009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09〕108号)。同时,相关部门推进企业认真执行国务院的《条例》和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明确规定。

(二)推进职工年休假工作落实的主要措施

一是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相对集中的年休假。我区印发了桂政办发〔2009〕108号文后,为加大年休假力度,2013年7月,自治区党委下发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排机关干部年休假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函〔2013〕35号),强调从2013年起,每年暑期安排全区机关干部相对集中休假,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20日分两批集中进行。领导干部带头休假就带动了其他干部职工休假,使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作又得到进一步落实。

二是促进企业从制度上保障年休假工作落实。广西各级人社部门、国资委、工会等组织抓好企业职工年休假的制度性落实,比如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时,把职工年休假制度的相关内容明确约定在合同中,以合同的形式明确职工年休假的权利,并监督企业执行到位,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国资委所监管企业通过制定《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明确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及标准,规范职工休假期间的待遇。

三是加强年休假的管理工作。各类单位普遍加强年休假的管理。比如企业按照“合理计划,统筹实施”的原则,结合年度和阶段性工作任务,在充分尊重职工休假自主权的基础上,做好职工年度休假计划,统筹灵活安排休假。一些企业建立了职工年休假台账,对职工年休假应休未休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单位休假计划的执行落实进行跟踪统计,职工年休假的应休、已休、未休等情况一目了然;还有些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等方式对下属公司落实年休假情况和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不同企业采取多样性的休假安排。针对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有的企业在生产淡季尽量多安排职工休假,生产旺季则少安排休假,尽量确保生产及休假两不误;对于施工项目职工的年休假,充分利用雨天、职工转场主动安排等。在年休假工作中,主要是尽可能安排休假,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按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我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断加大企业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2014年我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检查用人单位86576户,审查用人单位书面材料44652户,处理涉及工时、休假等违法案件111起,有力地推进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会部门发挥职能作用,针对当前年休假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及时化解矛盾,协调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

(三)年休假工作的初步成效

一是机关事业单位方面。从2011年到2014年,工作人员全休假人数逐年增加。据不完全统计,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全休的人数,2011年约为34.9万人,占当年享有休假权利工作人员总人数的50%;2014年约为68.1万人,占当年享有休假权利总人数的82.5%;部分休假和未休假人数逐年减少。2011年,享有休假权利而未休假的工作人员人数占比为30%,到2014年,占比仅为5%。

二是企业方面。国有企业以及管理规范的各类民营企业已经基本落实年休假制度。自治区国资委2014年对所监管的41户企业(职工约为19.9万人)进行抽样统计,实际完成年休假职工约占总人数的68%。自治区总工会2014年对3600名企业员工进行企业问卷调查,其中有2536人依法享受了年休假,占调查人数的70%。

2015年6月份,我区对南宁、百色两市企业职工1-6月的情况抽样调查,其中南宁市的内资企业(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总人数约为48.71万人,休假职工人数约为39.14万人,占企业总人数的80.3%,企业支付未休假职工工资报酬总额约为159.08万元。百色市的内资企业职工总人数约为10.94万人,休假职工人数约为6.95万人,占企业总人数的64.4%。

二、我区职工年休假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区在贯彻落实职工年休假政策上,是积极而有成效的。但从总体上来说,我区职工年假工作仍处于起步实施阶段,有的用人单位对安排职工休假的意识欠缺,落实措施不完善,休假制度执行不到位或未休假的现象仍然存在。

一是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安排和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单位人事部门不能及时掌握工作人员个人休假与否的情况;有些单位或部门因人员少、工作任务量大而无法安排休假。另外,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补偿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二是在企业生产一线的职工,由于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绩效考核,为了完成或超额完成计件额度,许多职工不得不放弃年休假。有的施工工地由于工期紧,任务重,部分职工休假也不能按计划完成。此外,由于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许多企业基于成本控制的考虑,极力压缩人工费用支出,对年休假政策的执行力也随之减弱。

三是企业职工维权意识不强。一方面是部分职工对年休假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不了解,没有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另一方面由于担心被解雇或者影响晋升而不敢或不愿向单位主张自己的休假的权利,即使知道了也不愿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更不会轻易向人社部门投诉。

四是行政督查力量严重不足。目前我区共有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编制809名,维权工作量比例达到1:20000。随着劳动保障监察监管对象不断增多、服务范围不断扩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当前的编制人员明显不足,且各地执法装备、执法工具也不同程度存在欠缺或者较差的的情况,已经难以应对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并严重制约了对用人单位的有效监管。

三、进一步推进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

一是在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年休假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全区统一要求将上一年度落实年休假情况和本年度年休假计划及时报同级人社部门,力争应休尽休。同时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应休未休工资报酬落实到位。

二是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关于完善并落实年休假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的相关要求,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抓好职工年休假工作的指导和落实。

三是工会将年休假工作落实情况纳入评优评先条件,在开展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劳动奖状、强优企业等评优评先活动时,严格审核年休假的落实情况,对不执行年休假的企业,一律不予通过。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的维权素质,促进企业依法用工

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深刻认识落实年休假制度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大职工年休假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力度。

各类媒体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职工年休假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适时曝光侵权案件和查办情况;有关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和政策解读,并及时进行专题报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要公布维权联系方式,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要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知法、守法、用法的氛围,使更多的企业经营者增强守法经营的法律意识,主动执行相关法规;不断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查处损害年休假权益的行为

一是自治区将派出若干检查组,深入全区各市和有关区直单位,对机关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年休假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二是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加大企业年休假的执法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专项检查工作,通过集中专项活动,重点打击违法高发区域和高发企业,力争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扭转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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