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河南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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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传统思想和认识束缚,影响土地流转的速度。受传统小农经济和个别地方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不力等因素影响,部分农户在土地流转中还存在“三不”问题:一是不敢“流转”。一些农户对现行的流转政策不太清楚,生怕流转后永远失去土地、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二是不愿“流转”。农民存在恋土情结,在有了其他产业后即使粗放经营也不愿转出手中土地。目前,农村有相当一部分农户的土地是由家中的老弱人员进行耕种。三是不肯“流转”。由于现行政策除免除农业税外,国家对种粮农户还有各项惠农补助,再加之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因此有些农民基本能做到“务工与种田”两不误,导致农户不肯流转。

(七)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现实需求,土地流转缺乏制度保障。目前,围绕农村土地制度的相关法律散见于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等,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相关法律条文已明显滞后于现实需求,这些法律如不及时跟进修改,土地流转就缺少法律支撑。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现行法律对有些行为的规范缺失或不合理。物权法、担保法和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没有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转让等提供法律依据。二是部分法律的实施性法规尚未出台。如,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我省一直没有制定相应实施性地方法规。三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法律主体虚置。现行宪法、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不能有效地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用严格的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和农村土地征占用审批、补偿过程中存在大量违法违规的问题。

四、促进农村土地依法依规有序流转,保障农民得到最大红利的建议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大局,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对土地流转意义的认识。对土地流转的重要性,普遍认识并不十分到位。在政府方面,要重点解决对土地流转认知不全问题,摆正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位置,要坚持完全信任依靠农民、农民的事情农民办的思想,在积极鼓励引导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土地流转,而不是以行政命令方式强制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在农民方面,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把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宣传到位、把土地流转的好处宣讲到位、把土地流转的规程宣教到位,切实保证农民能够认识到、想得通、做得好,真心实意地、心甘情愿地积极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

(二)加快修订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依法保障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积极开展立法调研,为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面实施性或创制性的地方法规做好准备。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修改物权法、担保法和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财产抵押、转让提供法律依据,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利,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用严格的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应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农村土地使用的监管责任,出台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的惩处办法,保证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农民及时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益。

(三)健全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非粮”化现象。为防止土地流转“非粮”、“非农”化倾向无序蔓延,建议各地按照“划定永久粮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粮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划定永久基本粮田,严格保护,不得占用。土地流转,除城市近郊外,要确保流转耕地基本用于粮食生产,即便是丘陵山区,除山坡沟壑发展林果业外,有浇灌保障的基本山田或整理过的岭地也要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还必须做好监督核查工作,对耕地流入方的经营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比如规定流入的耕地必须是全部种粮或规定种粮面积不得低于一定比例等,如有违规,政府必须进行干预或对其进行制裁,从而严格控制耕地的流向,切实确保粮地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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