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吉林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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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快了城镇化进程,推动了乡村旅游发展,利于美丽乡村建设

民族地区土地流转后,流转剩余的人口大致分为两种。一部分为进城或出国务工人员,大量少数民族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市民人口增加,加快了城镇化进程,有利于民族地区脱贫。另一部分为留守人口,由于土地流转,不用自己下地务农,赋闲下来的人们配合政府置办农家乐等乡村旅游项目。以延边朝鲜族自治区珲春市防川村为例,到2015年底,全村置办农家乐约100户,旅游从业人员增加,乡村旅游接待人次较往年显著增加,村民收入大幅提升。在这一过程中改善了村容村貌,极大的优化了乡村的卫生条件,加上政府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促进了美丽乡村的建设。

二、吉林省民族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吉林省在促进民族地区农村土地流转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在土地资源的配置、土地规模的集聚化、农业的现代化和农业人口的收入以及安置上有了一套可行的理论与实践,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在人口、民族、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下,吉林省民族地区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不得不加以重视和分析。

(一)土地流转中各主体权利不清晰,土地流转相关立法不健全

在具体的土地流转过程中,相关地区存在着土地立法或规定上的漏洞。完整的土地立法主要有五个层次:宪法、土地法、相关部门专项法律或法制法规、全国性规章制度、地方性规章制度。[5]对于相关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包权的具体归属不清晰。纵使有规定,在特定土地流转操作过程中,在土地承包纠纷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健全和涉事农民法律意识的淡化以及相关责任人的疏忽,使流转中隐藏了巨大的责任问题。土地在一般情况下还能够顺利流转,一旦发生纠纷则很难在第一时间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抽象行政行为找到合法依据,给行为的具体操作和实施留下困难。产权的界定,权属的明晰,责任的认定是下一阶段为之努力的方向。

(二)少数民族地区人们对土地流转的认识不全面,存在保守思想[6]

吉林省多朝鲜族、满族、蒙古族等,传统的耕作射猎农业生产生活方式有着数千年的历史积淀,像汉族安土重迁一样少数民族也有着自己独特的文化情结。除了潜意识的习惯外,人们对新生事物的接受需要一个完整的过程,而少数民族由于语言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接受新事物的过程一般更加困难,在时间上更加长久,在程度上没有那么深刻。“土地流转”作为一种崭新的政策和方式让很多少数民族人们难以接受,他们不愿意离开世代相守的土地,“命根子”情结根深蒂固。相对保守的小农思想很难适应现代化市场经营,规模化机械化专业化的生产方式。这对于政策的落实和土地流转的开展有着意识文化认知层面的障碍,需要更有效更长久更彻底的解决。

(三)政府行为不够规范,职能定位不准和自身监督管理缺失使土地流转不能有效进行

政府职能在农业领域有着很大的宏观调控作用,而职权的滥用和不作为都会导致问题的产生。由于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面对的都是以农民为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使政府及其授权主体和委托主体缺乏对自身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比如,对于基本农田的保护是国家强制规定的,而一些地区在这方面做的还不够好。在吉林省相关地区,仍然存在着辖地农田流失,耕地质量不高,粮食供应不足的问题。相关政府为了实现更高的经济效益,擅自将集体田地划拨给开发商开发。其中,在延边地区高速铁路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公共设施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等等。政府自身对于农业的重视程度,对于农田的保护力度,对于农民的利益保障,对于自身职能的监督都暴露出了一定的问题。

(四)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不足,风险应对机制的缺失影响农户求稳心理和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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