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海南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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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完善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后续工作,保证农民拥有足量的土地资源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是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关键,也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前提。目前,我省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新一轮土地承包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延包政策不落实的问题,影响了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要加强对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完善工作,除耕地要发包给农户外,还应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优先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经营,农村集体预留机动地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量的5%;尚未开展延包工作的,要加强督导,尽快组织开展延包工作;农户土地承包期不到30年的,一律延长至30年;承包地块没有落实到户的,必须落实到户;没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合同;没有发放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要争取在年底前完成发证到户工作,并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定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的管理;对于多留的机动地,要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要抓紧清理地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方面的规定,对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相符的,应当进行修正或废止;对承包期内擅自收回农产承包地、违背农民意愿流转农村土地等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一)正确把握农户承包地流转的原则。农户承包地的流转是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有利于发展适度规模的农业、林业生产,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但是,目前我省个别地方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流转、截留转包费等现象时有发生,侵犯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影响了农村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规定,农户承包地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这个原则是指导农户承包地流转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土地流转是否合理的根本标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农户的基本权利,承包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严禁收回农户承包地摘招标承包,严禁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也不得阻挠农产依法流转承包地。农户承包地的流转同时也不得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农户承包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租金等,应当由流转承包地的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

(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形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农户采取转让方式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指导和帮助当事人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农户可以书面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地。委托要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事项、代理权限、期间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发包方接受农户委托后,要依法代理,不得超越农户授权,损害农民利益。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最长期限为30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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