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辽宁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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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各地区在研究制定农业产业示范带、现代农业示范区、统筹城乡发展等政策时,要妥善处理“农民、政府、市场”三者关系,引导和鼓励土地经营权有序流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事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已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县(市、区),可以向省农委等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工作。禁止地方政府将土地流转规模、流转比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减少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过度干预;依托承担农村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建立健全农村资源流转市场体系,用市场手段调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配置,实现土地经营规模“适度”,提升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完善管理和服务,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探索村集体采取资金入股、资产资源经营权入股等多种形式参股农事企业等经营主体,每年按所占股份总额的比例获取红利,村集体通过提供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等形式收取一定服务费,实现村集体收益,增强集体经济实力;探索村民有偿提供流转信息,实现土地集中连片、规模经营。探索建立财政支农补贴向以种粮为主的规模经营主体倾斜的机制;制定促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评选示范、财政奖补,重点发展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土地流转的重要载体。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三)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为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现阶段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以从事粮食生产、经营面积200亩到500亩的种植业家庭农场为主。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明确归集体所有的耕地可优先流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农户。各级政府在安排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农项目时,重点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速度较快的地区倾斜,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根据农民意愿,可以将承包地统一连片整理,折股量化、确权到户,交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成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通过联合与合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抓紧制定出台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省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四)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鼓励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事企业向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农户提供经营性服务,提升服务的规模效益。探索政府通过购买经营性服务提供农业公益性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互联网+”发展农产品(000061,股吧)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引导工商资本投资,利用农村集体闲置土地建设统一的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面向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有偿服务;推广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向承包农户提供生产“托管服务”,实现统一耕种、统一收获。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按照产业、农民、市场的需求,依托合作社、农事企业创办田间学校等实用技术培训基地,构建分级、分层次培训体系,提高教育培训精准化水平。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利用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终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提高服务规模化水平。

(五)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

各地区要建立乡村调解、市县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调处解决机制,妥善解决确权登记颁证、土地经营权流转、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中当事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问题。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为协商、沟通、调度仲裁申请案件提供便利;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效率;实行按年度、分级培训机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职业化管理,提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业务能力和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相关经费,支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开展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聘用的仲裁员,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案件中,给予仲裁补助,标准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支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开展调解仲裁工作。当事人一方因对裁决结果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依法生效的调解、裁决结果,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执行,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为确保司法诉讼的公平,当地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与案件无关的工作人员作为人民法院监督员,配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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