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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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福建省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新修订

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使用面积为16?19?;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使用面积为12?15?;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使用面积为10?12?;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各级工作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12?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

第十四条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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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国乡(镇)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选址规划

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面积标准明显向基层干部倾斜

昨日,两部委发布的新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重新修订了各级干部的办公面积。对比15年前的老标准,新标准明显向基层干部倾斜,省部级官员办公面积与15前相同,而局处级面积相应增加,最高增加幅度较15年前翻了一番。以市级正处级为例,新规定面积24平方米,相当于15年前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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