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病医保报销比例范围新规定,中山大病救助政策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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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修订背景
  (一)原政策实施情况。我市2013年12月底出台《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1月起正式全面实施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明确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对象,对象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自付和自费费用分别由市、镇(区)两级财政按比例给予救助。
  (二)政策修订的必要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要求,需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其中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方式和救助比例提出具体要求。对照我市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内容,需相应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中增加对特困供养人员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并落实医疗机构对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人员减免住院押金的措施。

二、主要制度措施解读
  (一)扩大救助对象惠及面。《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界定主要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四类。其中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人员为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相对固定人群,定义为“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为非固定人群,全市户籍居民均为潜在被救助对象,只要满足“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符合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均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二)救助力度大,自费费用纳入救助范围。“重特大疾病救助”,由省相关文件提出,各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中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限病种,不设起付线。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只要住院或按本市医保制度进行特定病种门诊治疗,均可获得市、镇(区)两级医疗救助。
  其中,“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部分,由市财政按比例给予救助(2万元以下救助70%,2万元以上部分救助80%),年救助限额20万元;“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低保、低收入对象,自费费用部分由镇区财政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除市级医疗救助外,剩余所需负担费用100%由镇区财政解决。
  “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像”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所有费用(自付+自费),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60%以上部分,由市财政按70%救助,年救助限额20万元。
  (三)公平高效的结算流程。对于人员相对固定的“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市级财政医疗救助部分实施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服务。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共同筹建了“民政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系统”,于3月起,全市47家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正式实施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凡参加了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特定病种门诊医疗结算时,只需凭社会保障卡由医疗机构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的同时,通过“一站式”结算系统可按相关医疗救助政策同步实施医疗救助结算,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无缝对接。
  (四)公平严谨的审核流程。“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认定严格按照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等经审核、审批、公示等环节认定;“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关审核审批流程进行认定,并依据申请对象提交的《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通过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核对,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三、政策修订实施后带来的社会效益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完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促进社会稳定、促进深化改革和继续发展、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做好医疗救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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