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病医保报销比例范围新规定,临沂大病救助政策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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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临沂市人社局获悉,自起,按照《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临沂市将实行新的居民大病保险,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据了解,《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根据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行全省统筹、专账管理、独立核算、规范运作的管理模式,《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个人不缴费,全省居民大病保险按每人32元划拨资金。



  ,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免费享受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一样,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也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和协议统一结算。参保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即时结算,所需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及时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尚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由参保居民到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审核报销。参保居民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需要的凭证材料,按照统筹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困难家庭申请社会医疗救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及时为其出具规范的报销证明。

  此外,记者从临沂人社局了解到,截止到今年11月份,临沂共有10.5万人次享受到了居民大病保险二次报销补偿待遇,临沂市达补偿金额1.2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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