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老年人高龄补贴政策,贵州老年人补贴政策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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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国老龄办等2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为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我省户籍的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待服务。

第四条老年人优待工作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确保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要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老年节、春节期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人慰问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所属的服务窗口、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司法、公证等部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省级财政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长寿保健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第八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补助金。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落的老年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补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高龄独居老年人联系人制度,公示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及时提供帮助和救助。

第十条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老年人家庭,应当从公共租赁房中优先解决,并在地段、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对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应当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救助。

第十一条对享受特困供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死亡的,当地政府免除其基本丧葬费用或给予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第十二条对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资助;住院治疗的,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计生医疗扶助后,个人合规自付费用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对辖区内10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每半年开展1次上门健康巡诊。鼓励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四条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应当至少设立1所老年病医院。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老年病专科、老年人病床,并配置相关医疗设备和器具。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等,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对老年人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减免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医养结合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医院和临终关怀机构等。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第十六条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城乡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范围,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医疗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服务。

第十七条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服务,在公共交通场所和站点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老年人等候专区,对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照顾。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

城市公共交通对本省户籍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减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在黔居住并取得居住证的外省籍老年人,同等享受本条优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的公交企业给予营运补贴。鼓励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厕等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第十九条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信、邮政和广电网络等服务行业和网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和便利服务,并在服务场所设置明显的优待标志、标识。

金融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并提供引导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等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减免手续费。

第二十条本省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旅游景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场所。80周岁以上老年人需要陪护的,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鼓励旅游景区内实行收费的游览观光交通工具、体育健身项目对老年人给予优惠。外省来黔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同等享受本条优待。

第二十一条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应设置适合老年人学习的课程,对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减免学费,为老年人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建立老年人立案快速通道,提供优先接待、优先受理等服务,方便老年人立案。对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以预约上门立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简化申请程序,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对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符合条件的应依法给予援助。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老年人优待证、离休证、退休证、户籍证明和护照等。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义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落实优待政策的,由其所在部门和单位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作规定,但《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13]97号)已作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实施。《贵州省优待老年人试行办法》(黔委厅字[2005]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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