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安顺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作者:日期:2016-01-14
安府办发〔2016〕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2015〕3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顺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在住建部门中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市住建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国土、发改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辖区内政府购买房屋征收服务工作;
(二)组织国土、规划、房管、建设、工商、税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同时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
(三)制定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五)公布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
(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
(七)作出征收决定前,组织开展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在2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
(九)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布;
(十)被征收人从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实施或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委托实施单位进行监督;
(二)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各类服务机构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摸底调查、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四)组织开展房屋征收摸底调查工作;
(五)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依法提起诉讼;
(六)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同级县(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七)按规定向市住建部门报送辖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统计数据;
(八)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承租人履行搬迁义务,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对征收补偿决定中明确的补偿金额和银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进行公证;
(九)公开房屋征收信息,及时为被征收人提供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信息。
(十)建立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第三章房屋征收工作管理
第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房屋征收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纳入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 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住建部门组织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地点;
(二)公共利益类别;
(三)征收范围(征收规划红线图);
(四)征收房屋面积、性质与户数;
(五)征收补偿资金概算及资金来源;
(六)对被征收人的安置方式;
(七)安置房源筹措计划。
第九条 县(区)住建部门须在每年6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住建部门备案。实施过程中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有调整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文或者相关材料;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相关材料;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相关材料;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 市住建部门建立安顺市房屋征收信息管理系统,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抓好房屋征收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用工作。
第十一条完善房屋征收项目前期摸底调查制度。
(一)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须对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户籍、人口、安置意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摸底调查结果存档备查,并及时录入房屋征收信息管理系统。
(二)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摸底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和房屋征收信息网站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被征收房屋权属认定的重要依据。
(三)开展摸底调查的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配备精准的测绘设备,确保摸底调查测绘数据准确。
第十二条市住建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能提供持续服务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参与评估活动。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市住建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对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的考核制度,征收从业人员职业规范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存入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足额支付。对于已明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质量安全标准,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无产权纠纷。
第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和补助等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市住建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总体平衡。
第十六条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对无理索要高额补偿、拒不按时搬迁、侵害其他已搬迁群众合法权益、严重影响房屋征收秩序和安置住房建设进度的,县(区)人民政府在严格履行房屋征收程序的前提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及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住建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对征收补偿资金的到位、存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补偿资金的安全与合规使用。
第十八条各级审计部门要对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与审计。
第十九条 督查督办部门要加强对部门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工作部署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执纪监督问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
安顺军分区,武警支队。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