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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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制度建设,最高法院近日颁布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最高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2010年01月26日表示,这是最高法院健全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

最高法院出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据介绍,条例依据公务员法和法官法,并参考借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法院相关纪律规范而制订,共分3章111条,从政治纪律、办案纪律、廉政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失职行为、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行为等方面,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日常生活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

最高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说,条例共有五大特点:一是特色鲜明,把审判执行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作为纪律约束的重点来规定;二是系统全面,包容了散见于过去颁布的多个纪律条规中的内容;三是简洁明了,避免了条文与条文之间的重复与冲突;四是与时俱进,针对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添了新的约束性规定;五是针对性强,加重了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枉法裁判”“违法执行”“违法调解”以及“司法不作为”等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最高法院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察员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增强发现违纪线索和突破违纪案件的能力。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对下级法院执行条例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纠正个别地方法院在查处违纪案件时存在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现象,确保条例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记者就相关话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

结合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制定一部统一、全面、适用方便的纪律规范,是法院廉政建设的当务之急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自199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制定了一些有关纪律处分的制度规定,如1991年制定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1998年制定了《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2002年制定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2003年制定了《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等。这些制度规定的出台,对于强化人民法院的内部管理、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维护法院队伍的纯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其中一些制度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由于这些制度规定均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针对某一方面的违纪行为所作出的规定,不仅在调整范围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完整性,而且有些规定相互重复、相互冲突,适用起来十分不便。

为此,结合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按照“从严治院”的新要求,着手制定一部统一、全面、适用方便的纪律规范,已成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当务之急。

整合、借鉴、吸收相关法律法规,突出司法工作特色,有的放矢

记者:制定《条例》的依据是什么?

答:在起草《条例》的过程中,我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作为起草依据,同时也借鉴吸收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内容。

在起草《条例》总则和分则关于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反财经纪律、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等章节时,我们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有关禁止性规范为依据,并重点参考借鉴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应规定。

在起草《条例》分则关于违反办案纪律、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行为等章节时,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纪律要求为依据,重点参考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制定的纪律规范。

既系统全面,又简洁明了,严察严处七种违纪行为

记者:请介绍一下《条例》的结构。

答:《条例》分为三章共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分为三节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纪律处分的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纪律处分的解除、变更和撤销。

第二章分则,分为七节八十五条,分别规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行为;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并逐一明确了对上述行为的处分方式。

第三章附则,共有五条,对《条例》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等做了说明,同时明确了《条例》的解释权及《条例》的生效日期。

五个特点,简约实用,调整处分起点和最高档次,增加了针对性及可操作性

记者:《条例》有哪些特点?

答:《条例》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我们注意突出了司法工作的特色,把审判执行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作为纪律约束的重点。在分则的七节中,我们不仅将违反办案纪律、违反廉政纪律及失职行为分别作了专节规定,而且与执法办案活动相关的条文共计有25条,占分则条文总数的30%。

二是在起草《条例》的过程中,我们不仅在整合、完善的基础上,全面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过去颁布的纪律条规中的所有内容,而且从2008年颁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吸纳了大量条款,并在每一类违纪行为中增加了兜底条款,从而使《条例》内容更加全面、完整。《条例》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出台的所有纪律条规均同时废止。

三是在《条例》起草的过程中,我们对最高人民法院过去颁布的纪律条规进行了认真的清理、整合,将原有纪律条规中的近200条规定归并简化为70余条,不仅增强了《条例》条文的简约性,同时避免了条文与条文之间的重复与冲突。

四是在《条例》起草的过程中,我们注意结合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在分则中增加了对“插手、干预、过问案件”、“向审判执行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殴打辱骂涉诉上访人”以及“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等条款,从而使纪律规范更加严密。

五是在《条例》起草的过程中,我们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廉政问题,通过调整处分起点档次和最高档次等方式对“枉法裁判”、“违法执行”、“违法调解”、“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以及“司法不作为”等行为加重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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