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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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1390元/月、1250元/月、1130元/月、1030元/月;我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13.5元/小时、11.9元/小时、11.4元/小时、10.7元/小时。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本地区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报省厅备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2月22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小时;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元/小时。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月30日

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项目?

根据《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湖南省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项目:

(一)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励性工资;

(四)用人单位通过提供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六)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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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