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全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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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新进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并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具体要求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图书馆事业发展和业务要求,建立和健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

市级公共图书馆的馆长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五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验的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区域总馆的馆长应当具有相应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验的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五条中心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业务的指导和协调;

(二)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公共图书馆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三)负责统筹全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网络、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数字图书馆建设;

(四)负责组织全市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化培训工作;

(五)开展图书馆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六条区域总馆在中心馆的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所属分馆的统一管理;

(二)按照全市统一的业务标准,负责本馆和所属分馆文献信息资源的采购、编目和物流配送;

(三)按照全市统一的服务规范,制定本区公共图书馆(室)和服务网点的服务规范;

(四)负责本馆和所属分馆工作人员的统筹调配;

(五)开展图书馆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七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提高图书馆空间和馆藏纸质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定期对馆藏纸质信息资源进行清点,对于有利用价值但利用率相对较低的纸质信息资源,可以在图书馆之间调配使用,或者建立贮存图书馆进行收藏;对于破损严重或者陈旧等原因而无法使用的馆藏纸质信息资源可以根据有关程序予以剔除。

公共图书馆应当制定与本馆馆藏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纸质信息资源剔除规定,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文献信息资源的保存和保护工作,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消毒、容灾备份等必要设施,建立应急预案,落实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文献信息资源。

第三十条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应当在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图书馆呈缴两册(件);少年儿童出版物应当同时向广州少年儿童图书馆呈缴两册(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所属职能部门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在编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公共图书馆呈缴四册(件)作为资料保存。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其出版或编印的各类出版物和资料。

受缴、受赠公共图书馆应当向出版、编印单位出具接受呈缴或者捐赠凭证,定期编制呈缴本、受赠本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文献信息资源采购咨询制度,广泛征求用户、专家以及相关行业组织对文献信息资源采购类别、数量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图书馆考核标准,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管理与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鼓励建立图书馆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指导和行业协调作用。

图书馆行业组织的职责、议事规则等由其章程规定。

第四章公共图书馆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普遍、平等、免费、开放和便利的服务原则。

第三十五条公共图书馆应当为公众提供下列基本服务:

(一)文献信息资源的阅览、外借、查询、参考咨询等服务;

(二)政府公开信息的查询服务;

(三)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和信息素养教育,举办公益讲座、展览、培训等社会教育活动,为公众终身学习提供条件和支持;

(四)提供学习、交流和相关公共文化活动的空间、平台;

(五)其他基本服务。

第三十六条公共图书馆除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基本服务外,还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能力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公众提供专题信息服务;

(二)为国家机关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三)为开展地方文献与地方历史文化研究提供服务。

第三十七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技术手段和载体,为用户提供远程查询、阅读等服务以及个性化信息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借助计算机管理与书目检索系统,将纸质、电子和缩微等不同载体的馆藏文献目录向公众公开,提供题名、著者、主题等方便用户查询的基本检索途径。

公共图书馆应当为用户提供必要的数字服务空间和设施设备。

第三十八条区域总馆应当根据村、社区居民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就业状况等,有针对性地配置村、社区图书室的文献信息资源,改善阅读环境,提高服务水平。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流动站、流动车或者自助图书馆等形式,定点、定时在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提供文献信息资源通借通还服务和其他公共图书馆服务。

第三十九条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推荐优秀读物、组织读书会、开展阅读辅导等形式,面向社会公众、重点面向少年儿童和青年倡导、推广阅读。

第四十条中心馆、区域总馆及其分馆应当在2020年前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通借通还。

第四十一条公共图书馆提供基本服务应当免费。

公共图书馆提供文献复制、文本打印、即时付费数据库检索、科技查新、专题信息服务、文献信息资源开发等服务,可以收取适当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收费应当用于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

公共图书馆不得将馆内场地提供给第三方举办与公共图书馆功能和服务无关的商业性活动。经公共图书馆同意举办相关活动的,不得影响用户对公共图书馆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二条中心馆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七十小时,区域总馆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六十三小时,镇、街道分馆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四十小时。

少年儿童图书馆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在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应当适当延长。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开放时间。

第四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将本馆的服务范围、服务指南、开放时间、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事项在图书馆入口处、馆内显著位置公示,中心馆、区域总馆还应当在其网站上公示。

因故变更开放时间或者闭馆的,除遇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外,应当提前七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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