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房屋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及缴纳比例标准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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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来归业主所有。现实中,这笔钱常被开发商先收走,业主手中,只有一张类似于白条的单据。政府不知情,业主无奈何,数目不小的专款,往往无端被开发商占有,甚至挪作他用。

昨日,太原房地局网站公布新的“太原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共计12条,2002年规定宣告废止。废旧立新之后,上述情况有望避免。

适时调整并公布标准

根据新规定,省城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房等业主,今后需在办理产权注册预告登记或产权证时,按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或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如果属于公房出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今后,太原市房地局也会对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资金随产权转移

当房屋所有权转让、建设单位留用(空置)或因继承、赠与、交换等致使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

未交存首次维修资金,或者所交存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现行首期交存额的30%,需按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注:标准见上),进行交存或补交。

续交或动用

须集体决策

关于资金的使用,新12条明确规定,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现行首期交存额30%时,由业主大会确定续交方案,续交标准按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现行标准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由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决策报市房地局批准后,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组织。

代收银行官方委托

资金的安全性,新12条也作了“硬性”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由市房地局统一管理,委托所在地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时,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另外,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为其在房地局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设立专用账户和分户账,接受房地局审核、监管。

使用专用机打票据

根据规定,业主在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时,要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登记物业建筑面积与确权物业建筑面积误差在±5%以内,以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为准。

特别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住宅维修专项资金专用机打票据。

古交、清徐、阳曲、娄烦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首期交存标准,需结合本地区情况,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新12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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