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及赔偿标准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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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宁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及赔偿标准新规

实施方案提出,各地区要将需要拆除重建和改建(扩建、翻建)的城市危房、城市规划区内群众意愿强烈且急需改造的城中村(城郊村、城边村)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科学制订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按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确保3年计划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各地区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将按照“分散化、货币化、市场化”的要求,统筹兼顾棚户区改造和房地产市场发展。通过采取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存量房源、开发企业让利、货币补偿安置等创新型货币化安置方式,打通棚改回迁安置房和存量商品房之间的通道。制定完善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持续健康发展。

关注一: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安置住宅同步规划、报批、建设、交付使用

各地区编制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同时,也将编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确定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力争实现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安置住宅同步规划、报批、建设、交付使用。完善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

关注二:“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坚持“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整合涉农资金,落实市、县(市、区)配套资金,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市、区)财政直接发放到危房改造农户。加大农房抗震改造工作力度,优先解决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的农村危房改造。加强对农房风貌的管理和引导,建设一批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时代风貌,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的农村房屋。

关注三:建立健全融资体制机制,大力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各地区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各级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预算,按协议要求支付给棚改实施主体。年初预算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申请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改项目建设。

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