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居住证办理材料流程新规定,山西省居住证怎么办理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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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三、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其中,对于在校学生申领居住证的,需提供所在学校出具连续就读满半年以上的证明,或提供连续就读满半年以上的学生证,通过山西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录入本人基本信息后,即可当场办理(受理)。

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为五年。

四、公民本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证时,填写《居住证申领表》(从山西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系统首页下载),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办结。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五、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六、居住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址、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照片。

七、居住证的材质采用纸质(太原市除外,式样附后),由各市统一印制,套印市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用章。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各地公安派出所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居住证收费标准,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八、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4月23日制定的《山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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