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打假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对于任何一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作为一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被消费者权益法做了严格的规定。虽然没有专门的关于打假的规定,但是我们在维权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打假的规定依然可以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打假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法律保障,是“百姓打假”的有力武器,是国家机关和消费者组织从事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可靠保证。
该法较全面地规定了消费者的各项消费权利:
(1)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享有公平交易权利;
(5)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的知识的权利;
(8)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为了保证消费者各项权利的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设定了相应义务,具体包括:
(1)遵守《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义务;
(2)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义务;
(4)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明码标价的义务;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6)保证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保证标称质量与实际质量相符的义务;
(7)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8)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进行不公平、不合理规避的义务;
(9)不得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等有关国家机关以及消费者组织等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亦作出了规定,即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等五种方式或途径。该法还具体规定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