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大病医保报销比例范围新规定,玉溪大病救助政策条例【全文】
玉溪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多层次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大病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个人自付医疗费累计(不含生育医疗费和按照分级诊疗规定不予报销的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后,按照规定比例给予补助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玉溪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四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坚持政府主导、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工作。
第六条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不单独缴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一定额度划拨。
第八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筹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年度一致。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缴纳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第九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大病保险按照以下比例分段支付:
(一)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65%;
(二)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含6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5%;
(三)6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85%。
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第十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就医管理和审核结算办法按照《玉溪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公告第49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筹资方式和待遇水平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