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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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的加班费该怎么计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关于什么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我在其中一篇文章写过,你们可以通过查看历史消息找到原文,今天就不在详细叙述,我们只讨论加班费的问题:

先来看标准工时制:

周一至周五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

周末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工时的计算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周、月、季、年为单位。这就意味着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只有在该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才叫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例如:

A公司申请的是月综合工时制度,该怎么计算加班费呢?当月总工时多少?

有两种方法都合法:

1、按照20.83的的月工作日计算

法律来源: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那么月工作时间就是20.83*8=166.64小时

好处是:每个月都是统一标准,方便

坏处是:跟员工解释不清楚

2、按照当月工作日计算

法律来源: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

(一)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65.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当月如果有22个工作日,月总工时就是22*8=176小时

好处是:不存在扯皮,法律允许。

坏处是:不过每个月都要计算一次,麻烦。

不管哪种方法,超过总工时规定的时长,接下来的工作时间都属于加班,遇到法定节假日算3倍薪资,其余加班都算1.5倍薪资,没有周末之分。

不定时工作制:

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

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注意事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仍然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员工休息的后果:

公司如果未适当安排员工休息,劳动者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劳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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