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下岗女工还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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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女工还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相关合法权益不因生育而受影响。因此,在职所有的适龄女职工在其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可以合法地要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下岗女职工是女工中具有特殊性的人群,这群人在生育时能否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呢?答案是肯定的。也就是说,虽然下岗的女工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正常就业,但是和其他正常就业的女职工一样,可以在生育时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

女职工享受产假的待遇是生育保险的重要内容,是对女职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下岗女工在生育保险上的待遇处理则按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8条的规定。该规定的内容是,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诉,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管是在岗职工还是富余人员、下岗的女职工,只要生育了,都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和产假期间有权享受的相关待遇。我国全国总工会、妇联等组织,对下岗妇女的生育保险问题也很重视,督促各城镇企业做好下岗女职工的生育保险等工作,以便保证其生育期间的生活。已登记失业的女职工只要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享受生育补助金和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生育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予以支付;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按照各地方的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地也开始逐步建立起相应程序,保障下岗女工顺利领取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所包括的待遇有哪些?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晚育假增加15天;

④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营养补助①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②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男性职工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注:生育保险津贴办理时间为: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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