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 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捐赠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第二章 疫苗流通
第十条 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十一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以下称使用计划),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计划应当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应当依法与疫苗生产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十三条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第十五条 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储存、运输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收取。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相关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十八条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疫苗接种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根据疫苗的国家标准,结合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制定、公布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第二十二条 接种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接种单位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第二十八条 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对居住在其责任区域内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接种,并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要求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疫苗的,提供服务的接种单位应当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种单位在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应当向原疫苗分发单位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全部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调用等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第三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应当包含所针对传染病的防治知识、相关的接种方案等内容,但不得涉及具体的疫苗生产企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项目范围内,确定本行政区域与预防接种相关的项目,并保证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购买、运输第一类疫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
国家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疫苗和有关物资的储备,以备调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第四十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四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其处理的情况,分别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条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疫苗进行抽查检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明文件;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五十二条 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体系技术规范。
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本条例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五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应当如实登记,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监督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销毁情况,销毁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发生特别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
(三)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九条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三)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四)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五)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第六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三)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四)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五)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
第六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监督其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原缴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记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封存相关的疫苗。
第六十五条 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由卫生主管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反规定储存、运输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第六十九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受种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以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接种单位的正常医疗秩序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冷链,是指为保证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运转过程中的质量而装备的储存、运输冷藏设施、设备。
一般反应,是指在免疫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疫苗生产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疫苗生产企业以及向我国出口疫苗的境外疫苗厂商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代理机构。
第七十五条 出入境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炬儳缍婇弻鐔兼⒒鐎靛壊妲紒鐐劤缂嶅﹪寮婚悢鍏尖拻閻庨潧澹婂Σ顔剧磼閻愵剙鍔ょ紓宥咃躬瀵鎮㈤崗灏栨嫽闁诲酣娼ф竟濠偽i鍓х<闁绘劦鍓欓崝銈囩磽瀹ュ拑韬€殿喖顭烽幃銏ゅ礂鐏忔牗瀚介梺璇查叄濞佳勭珶婵犲伣锝夘敊閸撗咃紲闂佺粯鍔﹂崜娆撳礉閵堝棛绡€闁逞屽墴閺屽棗顓奸崨顖氬Е婵$偑鍊栫敮鎺楀磹瑜版帒鍚归柍褜鍓熼弻锝嗘償閵忕姴姣堥梺鍛婄懃閸燁偊鎮惧畡鎵殾闁搞儜灞绢棥闂佽鍑界徊濠氬礉鐎n€兾旈崨顔规嫼闂侀潻瀵岄崢濂稿礉鐎n喗鐓曢柕濞垮劤缁夎櫣鈧娲橀崝娆撳箖濞嗗浚鍟呮い鏃囨閻︽粓姊绘笟鈧ḿ褔鎮ч崱妞㈡稑螖閸愵亞鐣堕梺鍦劋閹歌埖绂嶅⿰鍫熺叆闁哄倽娉曟禒銏⑩偓瑙勬尭濡盯鍩€椤掍緡鍟忛柛鐘愁殜閹繝鏁撻悩顔瑰亾娓氣偓瀵噣宕煎┑瀣暪闂備胶绮Λ浣搞€掕ぐ鎺撳仺缂備焦岣跨弧鈧梺姹囧灲濞佳冪摥闂備焦瀵уú蹇涘磹濠靛棛鏆︽い鏍仜缁犮儲銇勯弬鍨稏缂佹顦辩槐鎾诲磼濞嗘垵濡介梺鎸庢磵閺呮盯鍩㈤幘瀵割浄閻庯綆鍋嗛崢浠嬫⒑瑜版帒浜伴柛妯兼櫕缁辩偤骞嬮敂鐣屽幗闂婎偄娲﹀鍦礊閹达附鐓冮悷娆忓閻忓瓨銇勯姀锛勬噰闁诡噣鏀遍敍鎰媴閸撳弶顥¢梻鍌氬€搁崐鎼佸磹妞嬪孩顐芥慨姗嗗厳缂傛氨鎲搁弮鍫濈畺鐟滄柨鐣烽崡鐐╂婵☆垵鍋愰弸鍐⒒娓氣偓閳ь剚绋戝畵鍡涙煕鐎n亷韬€殿噮鍋呯换婵嬪磼濡や焦鏉搁梻浣虹帛钃辩憸鏉垮暣閸┾偓妞ゆ帒鍊归弳顒傗偓娈垮枔閸斿秶绮嬮幒鏂哄亾閿濆簼绨芥い鏂匡躬濮婅櫣鎲撮崟顐㈠Ц濠碘槅鍋勭€氼喗绔熼弴掳浜归柟鐑樻尵閸樼敻姊虹紒姗嗘當闁绘锕﹀▎銏ゆ嚑椤掑倹锛忛梺璇″瀻瀹€鈧崥瀣⒑閸濆嫮鐏遍柛鐘崇墵閻涱噣宕卞鍏夹╂俊鐐€х紞鈧繛鍛礃缁岃鲸绻濋崶鑸垫櫇濡炪倖鍔戦崹缁樼閹间焦鈷戦柛婵嗗閻忛亶鏌涢悩宕囧⒌闁靛棔绀侀埥澶愬閻樿尪鈧灝鈹戞幊閸婃洟宕悧鍫濐嚤闁搞儺鍓氶埛鎴︽煕濞戞﹫榫氬瑙勆戦妵鍕箣濠垫劖笑濡炪値鍋勭换鎰弲濡炪倕绻愮€氼亞妲愰崼鏇熲拺闁告稑锕ユ径鍕煕濮椻偓缁犳牕鐣峰┑瀣嵍妞ゆ挾濮烽敍婵嬫⒑缁嬫寧婀版慨妯稿妼閻剛绱撻崒娆愮グ闁糕晜鐗曢悾婵嬪箹娴e摜鐣烘繛鏉戝悑閹矂寮€n喗鐓冪憸婊堝礈濞嗘挻鍋╅柣鎴f闁卞洭鏌¢崶銉ュ闁哄懌鍨虹换婵嬪閿濆棛銆愬銈嗗灥濡鍩㈠澶婂唨妞ゆ挾鍟块幏缁樼箾鏉堝墽鎮奸柟铏崌椤㈡艾饪伴崨顖滐紲闁荤姴娲﹁ぐ鍐焵椤掍胶鎽冮柣蹇擃儔閹宕楁径濠佸闂備礁鎲″ú锕傚磻閸℃侗鏁婇柛銉墯閳锋垿鏌涘☉姗堟缂佸爼浜堕弻娑㈡偐閾忣偆娈ら悗娈垮暙閸パ呭姦濡炪倖甯掔€氼參鍩涢幋鐐村弿闁荤喓澧楅幖鎰版煟韫囨挸绾х紒缁樼⊕閹峰懘宕橀幓鎺濅紑濡炪倐鏅犻弨杈╂崲濠靛洨绡€闁稿本鍑规禒鍦磽娴g瓔鍤欐俊顐g懇婵$敻宕熼姘敤闂侀潧臎閸愨晜顔愰梻鍌欐祰閵嗏偓闁稿鎹囬弻銈嗘叏閹邦兘鍋撳Δ鍐棜濠靛倸鎲¢悡鏇㈡倶閻愰潧浜鹃柣銊﹀灩閳ь剚绋掔换鍌濈亙濠德板€曢敃锝囪姳閻戣姤鐓曟俊銈傚亾闁哥喎娼¢幃楣冩倻閼恒儱浜楅柟鐓庣摠钃遍柡鍌楀亾闂傚倷绀佹竟濠囧磻閹烘纾婚柛娑欏閸欏潡姊婚崒姘偓鎼佸磹閹间礁纾瑰瀣椤愯姤鎱ㄥΟ鎸庣【闁绘帒鐏氶妵鍕箳閹存績鍋撻崨濠勵浄婵犲﹤鐗婇悡鐘崇箾閼奸鍤欓柣蹇ョ節閺岋繝宕ㄩ鐘茬厽濡炪們鍨洪悷锕傚箞閵娾晛绠涙い蹇撴濞夊灝鈹戦敍鍕杭闁稿﹥娲滈幑銏ゅ箛椤旂懓浜炬慨妯煎帶婢у鈧鍠楁繛濠囧极閹版澘宸濇い蹇撴噺閺夋悂姊绘担鍝勪缓闁稿氦浜竟鏇㈩敇閵忕姵妲梺鎸庣箓濞茬娀宕戦幘鑸靛枂闁告洦鍓涢ˇ銉╂倵鐟欏嫭澶勯柛鎾寸箞閹﹢宕橀瑙f嫼闂備緡鍋嗛崑娑㈡嚐椤栨稒娅犻柡灞诲劜閻撳繘鏌涢埄鍐$細濠⒀嗕含缁辨帗娼忛妸锕€纾抽悗瑙勬礃鐢帡锝炲┑瀣垫晞闁芥ê顦竟鏇㈡⒑瑜版帗锛熺紒鈧担鍝勵棜鐟滅増甯楅悡鏇熺節闂堟稑顏╅柛鏂诲€濋弻锝夘敇閻旂ǹ纾抽梺鍝勫閸撴繂顕ラ崟顓涘亾閿濆簼绨兼い鏃€娲栭埞鎴︽倷閺夋垹浠稿銈庡幖閸婂灝顕i鈧畷鐓庘攽閸繂袝濠碉紕鍋戦崐鏍暜閹烘柡鍋撳鐓庡籍鐎规洘鍨甸埞鎴﹀幢韫囨梹鏉搁梻浣虹帛閿氶柣銈呮处缁旂喎顫滈埀顒€顫忛搹瑙勫晳闁靛牆鎳夐崑鎾诲冀閵娧€鏀虫繝鐢靛Т濞层倕娲块梻浣告啞濞诧箓宕f惔鈭ワ綁顢欓悾宀€顔曢柣搴㈢⊕宀e潡鎯岀€n剛纾兼い鏃囧Г鐏忣厽銇勯銏㈢闁圭厧缍婂畷鐑筋敇閻橀潧骞嗛梻浣藉吹婵灚绂嶆禒瀣閹兼惌鐓堥弫濠囨煕閵夘喖澧柍閿嬪灦閹便劑鎮烽悧鍫熸倷婵犵鈧櫕鍋ラ柡灞剧缁犳盯寮幘鍏夊亾閸ф鐓熸繛鎴濆船閺嬶妇绱掗悩宕団槈闁宠棄顦埢搴ㄥ箛椤掆偓婵啴姊婚崒娆戠獢婵炶壈宕甸埀顒勬涧閻倸鐣烽姀掳鍋呴柛鎰ㄦ櫆濞呮牕鈹戦悩璇у伐闁硅櫕鍔楁竟鏇熺鐎n偆鍘遍柣蹇曞仜婢т粙骞婇崶銊ょ箚闁告挆鍐ㄥ箣闂佸搫鏈惄顖涗繆閹间礁唯鐟滃繑顨欓梻鍌欒兌缁垱绗熷Δ鍛棷闁挎繂鎷嬮崵鏇灻归悩宸剾闁轰礁娲弻锝夊棘閹稿孩鍎撳Δ鐘靛仜缁夌懓顫忕紒妯诲闁告稑锕ら弳鍫ユ⒑閸涘﹥鈷愬畝锝嗗缁傚秶绮欐惔鎾寸€婚梺鐟邦嚟婵磭绮径濞炬斀闁绘劕寮堕埢鏇灻瑰⿰鍕疄闁诡啓銈囩杸婵炴垶鐟ч崢閬嶆⒑闂堟侗妾х紒鑼跺Г娣囧﹪鎮℃惔妯绘杸濡炪倖鏌ㄩ崥瀣耿娴煎瓨鐓忛柛銉戝喚浼冮梺杞扮閸熸挳宕洪埀顒併亜閹烘垵顏撮柡浣割儐閵囧嫰骞樼捄鐩掞絾銇勯锝嗙闁哄瞼鍠栭幃婊兾熺拠鏌ョ€虹紓鍌氬€哥粔鏉懨洪銏犺摕闁哄洨鍠撶粻楣冩煕椤垵鏋涘┑顔芥礋閺岋綁鎮╅崣澶婄獩闂佺ǹ顑冮崐鏇綖韫囨稒鎯為悷娆忓閻濅即姊洪悙钘夊姤婵炲懏娲熼幃姗€鍩€椤掑嫭鈷掑ù锝呮啞閹牓鏌熼搹顐㈠闁逛究鍔戦獮姗€顢欓挊澶夋偅闁诲海鎳撶€氫即宕戞繝鍌栫細闁靛ň鏅滈悡鍐喐濠婂牆绀堥柣鏃囧亹瀹撲礁鈹戦悩鍙夊闁稿鍔栫换娑㈡嚑椤掑倸绗¢梺鍝勬噽閸嬨倕顫忓ú顏勬嵍妞ゆ挴鍋撻悷娆忓濞堜粙鏌涘☉姗堝姛妞も晛寮剁换婵嬫濞戞艾鈪辩紒鎯у綖缁瑩寮诲☉姘勃闁硅鍔曢ˉ婵嬫⒑闁偛鑻晶顖炴煙椤旂厧鈧悂鎮鹃悜钘夌疀妞ゆ挆鍕懷囨煙閸忚偐鏆橀柛鈺佸瀹曟垿濡搁埡鍌楁嫼闁荤姵浜介崝宀勫几閺傚簱鏀芥い鏃傗拡閸ょ喓绱掗鍡欏埌閾绘牠鏌涘☉鍗炴灓闁告ɑ鎮傞幃妤呯嵁閸喖濮庢俊銈囧У閹倿鎮伴鍢夋棃宕ㄩ鎯у箞闂佽鍑界紞鍡樼閸洖纾块柡鍐ㄧ墛閻撴稓鈧厜鍋撻柍褜鍓熷畷浼村冀椤撶姴绁﹂梺绯曞墲閸戠懓危妤e啯鈷戦柟绋挎捣閳藉绱掓径濠勭Ш鐎殿喖顭烽弫鎾绘偐閹绘帟鈧灝顪冮妶鍡樺暗濠殿喚鍏樺鎶藉Χ婢跺鎷洪梺鍛婄箓鐎氼噣鎮橀柆宥嗙厱闁绘ê纾晶鍨殽閻愭彃鏆欐顏冨嵆瀹曟﹢鎮欓鈧紓鎾绘⒒娴h櫣銆婇柛鎾寸箓閻滃宕稿Δ鈧Ч鏌ユ煥閺囩偛鈧綊鍩涢幒鎳ㄥ綊鏁愰崨顔兼畼閻熸粎澧楃敮妤呭疾濠靛鐓ラ柡鍥╁仜閳ь剙鎽滅划鍫ュ磼濞戞瑥寮垮┑锛勫仩椤曆勭閹灛鏃堟偐闂堟稐绮堕梺鍝ュ櫏閸嬪鎮橀崘顔解拺闁告稑锕g欢閬嶆煕閻樺磭澧紒鍌涘笒鐓ゆい蹇撴噳閹锋椽鏌i悩宸剰濡ょ姷枪铻炴い鎾卞灩閸氳绻涢崱妯哄缂佲檧鍋撻梻渚€鈧偛鑻晶鎾煛鐏炶姤顥滄い鎾炽偢瀹曘劑顢欓柨顖氫壕妞ゆ巻鍋撴い顏勫暣婵″爼宕卞Ο纭风穿闂備胶枪椤戝棝骞愭繝姘モ偓鍐Ψ閳哄倸鈧兘鏌涘▎蹇f▓婵☆偁鍎遍—鍐Χ韫囨挾妲i梺闈╃秶缂嶄礁顕f繝姘櫢闁绘ǹ灏欓崝锕€顪冮妶鍡楃瑐闁煎啿鐖奸妴鍛存倻閼恒儱鈧敻鏌ㄥ┑鍡涱€楀ù婊呭仱閺屾稑螣閹稿寒妫勯梺瀹狀潐閸ㄥ潡宕洪妷鈺佸耿婵°倕鍟╁ǎ顔界節閻㈤潧浠滈柟閿嬪灩瀵板﹪宕滆閻鏌熼悜妯虹亶婵℃彃鐗撻弻鏇$疀閵壯咃紵闂佸憡蓱閹倸顫忛搹鐟板闁哄洦顨呮禍鍓р偓瑙勬礀濞层劑顢欐径濞炬斀闁绘劕寮堕崳褰掓煥閺囥劋閭€殿喖顭烽弫宥夊礋椤忓懎濯伴梻浣告啞閹稿棙鎷呴幓鎺嶅闂佸湱鍎ら〃鍡涙偂閸愵亝鍠愭繝濠傜墕缁€鍫ユ煏婵炑冩噽椤︻垶姊虹化鏇炲⒉缂佸鍨圭划鍫ュ醇閻旇櫣顔曢梺绯曞墲钃遍悘蹇e弮閺屾盯骞嬮悩娈嬶絿绱掔紒妯兼创妤犵偛顑夐幃娆撴嚑椤掆偓婵煡姊绘担鍛靛綊顢栭崱娑樼濡わ絽鍟粻鐔兼煙缂併垹鏋涚紒鈧€n偁浜滈柟鐑樺灥娴滅偞淇婇煫顓炲祮婵﹦绮幏鍛喆閸曨偂鍝楅梻浣告啞閺屻劑鎳熼姘卞箵闁秆勵殕閺呮悂鏌eΟ鍝勬毐濞寸姵甯掗—鍐Χ閸℃ǚ鎷婚梺鍐插槻閻楀棗鐜婚崸妤€惟闁冲搫鍊婚崢鎾绘偡濠婂嫮鐭掔€规洘绮岄埢搴ㄥ箼閸愨晜娅旈梻浣瑰缁诲倿藝娴犲鏋侀柛鈩冪⊕閻撴洟鏌¢崶銉ュ闁逞屽墰婵炩偓濠碘剝鎮傞崺锟犲磼濠婂啫姹查梻鍌欑閹碱偊宕锔藉亱濠电姴娲ゅЧ鍙夌節婵犲倻澧涢柣鎾存礋閹鏁愭惔鈥茬凹闁诲繐娴氶崣鍐箖閿熺姴围闁糕剝鍔掔花濠氭椤愩垺澶勯柟绋款煼瀹曟娊骞庨懞銉у幍闂備礁鐏濋鍡涘Φ濠靛洦鍙忓┑鐘插暞閵囨繄鈧娲忛崝宥囨崲濠靛绀嬮柕濠忓瘜濞兼棃姊婚崒娆戝妽閻庣瑳鍏犳椽鍩¢崘顏冪瑝闂佽宕橀褔寮伴妷鈺傜厪濠㈣埖绋撻悾杈╃磼閸撲礁浠遍柡宀€鍠栭弻鍥晝閳ь剟鐛鈧弻娑樜熼崷顓犵厯闂佸搫鐬奸崰鏍箖濠婂吘鐔烘偘閳╁啰浜為梺璇叉唉椤煤濡吋宕查柛顐犲劤瀹撲線鎮楅敐搴℃灍闁哄懏绻堥弻宥堫檨闁告挻绋撻崚鎺撶節濮橆剙鍞ㄥ銈嗘尵閸犳捇宕i崱娑欌拺缂備焦蓱閻撱儵鏌熺喊鍗炰簻闁烩槅鍙冨缁樻媴閸涘﹤鏆堝銈冨妼濡瑧鎹㈠☉娆戠瘈闁搞儜鍡樻啺闂備礁鎼ù鍕閺囥垺鍋柍褜鍓熷娲濞戝磭纭€闂佸憡绮岄崯浼村触瑜版帗鈷掗柛灞剧懅椤︼箓鏌熼悮婧垮€栭幊宀勬⒒娴g瓔鍤冮柛鐘崇墵瀹曟劙骞栨笟濠勭◤闂婎偄娲﹂幏瀣洪宥嗘櫆闂佸憡娲﹂崑鍡涙偘閳轰讲鏀介柣妯虹仛閺嗏晛鈹戦鑺ュ唉鐎规洘鍔欓獮鏍ㄧ瑹婵犲嫮鈼ら梻浣告啞缁嬫垿鎮洪妸鈺佺厱闁硅揪闄勯悡鏇熺節闂堟稒顥滄い蹇d邯閺屾盯鏁愰崼鐕佷哗缂備浇椴哥敮锟犮€佸▎鎾村亗閹兼惌鍠栨俊椋庣磽閸屾瑧顦﹂柛濠傛憸缁棃鎮烽幍顔芥闂侀潧饪垫俊鍥╁姬閳ь剟姊虹粙鑳潶闁稿﹥娲栭埢鎾寸附閸涘ň鎷洪柣鐘叉处瑜板啴顢楅姀銏㈢<閻庯綆鍋勫ù顕€鏌℃担鍓插剶婵﹥妞介弻鍛存倷閼艰泛顏繝鈷€灞芥珝闁哄矉缍€缁犳盯寮崹顔芥嚈婵°倗濮烽崑娑㈡偋閹剧繝绻嗛柟闂寸鍞柟鑹版彧缁蹭粙寮稿☉銏$厵妞ゆ梻鎳撴晶鏌ユ煙椤栨稒鐓ラ柍瑙勫灴瀹曢亶鍩¢崒銈嗭紖闂傚倸鍊搁崐宄懊归崶顒夋晪鐟滃繘鍩€椤掍胶鈻撻柡鍛█楠炲啴濮€閵堝孩鏅㈤梺鍛婃处閸嬪棝顢欓崱娑欌拺閻犳亽鍔屽▍鎰版煙閸戙倖瀚�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炬儳缍婇弻鐔兼⒒鐎靛壊妲紒鐐劤缂嶅﹪寮婚悢鍏尖拻閻庨潧澹婂Σ顔剧磼閻愵剙鍔ょ紓宥咃躬瀵鎮㈤崗灏栨嫽闁诲酣娼ф竟濠偽i鍓х<闁绘劦鍓欓崝銈囩磽瀹ュ拑韬€殿喖顭烽幃銏ゅ礂鐏忔牗瀚介梺璇查叄濞佳勭珶婵犲伣锝夘敊閸撗咃紲闂佺粯鍔﹂崜娆撳礉閵堝洨纾界€广儱鎷戦煬顒傗偓娈垮枛椤兘骞冮姀銈呯閻忓繑鐗楃€氫粙姊虹拠鏌ュ弰婵炰匠鍕彾濠电姴浼i敐澶樻晩闁告挆鍜冪床闂備胶绮崝锕傚礈濞嗘挸绀夐柕鍫濇缁♀偓闂侀€炲苯澧撮柡灞芥椤撳ジ宕ㄩ姘曞┑锛勫亼閸婃牜鏁幒妤€纾圭憸鐗堝笒閸氬綊鏌嶈閸撶喖寮婚敐鍡樺劅闁靛繒濮村В鍫ユ⒑閸涘﹦鎳冮柛鐕佸亰閹儳鐣¢幍顔芥闂佹悶鍎滅仦缁㈡%闂備浇顕ч崙鐣屽緤婵犳艾绀夐悗锝庘偓顖嗗吘鏃堝川椤旇瀚奸梻渚€娼荤€靛矂宕㈡總绋跨閻庯綆鍠楅悡鏇㈡煏婵炲灝鍔ょ紒澶庢閳ь剝顫夊ú姗€宕濆▎鎾崇畺婵炲棗娴氶崯鍛亜閺冨洦顥夐柣锔界矒濮婄粯绗熼埀顒€岣胯閹囧幢濡炪垺绋戣灃闁告侗鍙冮弫婊勭節閻㈤潧孝婵炶绠撻幃锟犲即閵忊€斥偓鐢告煥濠靛棝顎楀ù婊勭箞閹ǹ绠涢弴鐑嗘毉缂備胶绮惄顖炲箠濠靛鐒介柨鏇楀亾婵炲牜鍙冨铏光偓鍦濞兼劙鏌涢妸銉хШ闁糕斁鍋撳銈嗗笒閿曪妇绮旈悽鍛婄厱閻庯急鍐у闂傚倷绀佺紞濠囧绩閸楃儐娓婚柦妯侯樈濞兼牜绱撴担璐細闁荤喎缍婇弻娑㈠Ψ閹存繂鈧寮弽顓熲拻濞达絽鎳欒ぐ鎺濇晞闁糕剝绋掗崕搴€亜閺嶎偄浠滅紒鐘靛█閺岋綁寮崒妤佸珱闂佽桨绀佺粔鐢垫崲濞戙垹绠i柣鎰仛閸n參姊虹紒妯肩畼闁稿繑锚椤繐煤椤忓嫭宓嶅銈嗘尨閸撴繈顢撳Δ鍛拺闁告縿鍎辨牎濡炪們鍔岄敃顏堢嵁閸愵喖鐏抽柡鍌樺劜椤秹姊洪棃娑氱畾闁逞屽墯閺嬪ジ宕戦幘璇查唶闁哄洨鍠撻崢浠嬫⒑瑜版帒浜伴柛妯垮亹瀵板﹥绻濆顓犲帗闂備礁鐏濋鍡浰夐崼銉︾厸閻忕偟鍋撶粈瀣偓瑙勬礀瀹曨剝鐏掗梺缁樺灦鏋柣褌绶氬缁樻媴閸涘﹥鍎撻梺鍏兼た閸ㄥ磭鍒掗弮鍫熷€婚梺鎹愬焽閸斿秶绮悢鐓庣劦妞ゆ帒瀚拑鐔哥箾閹存瑥鐏╃紒鐘差煼閺屾稑螖閸愩劋绮跺銈庡墮椤戝洨妲愰幘瀛樺闁瑰瓨甯掗幆鍫ユ⒑缁嬫鍎嶉柛濠冩礋閹箖鎮滈挊澶岊攨闂佺粯鍔忛弲婊堬綖瀹ュ應鏀介柍钘夋閻忥綁鏌曢崱妤婂剳婵″弶鍔欓弻鍡楊吋閸″繑瀚藉┑鐐舵彧缁蹭粙骞夐敓鐘茬柈闁绘劕鐪伴埀顒佸笒椤繈顢樿閻や線鎮楃憴鍕8闁搞劍妞芥俊鍫曟晲婢跺﹦顦ㄩ梺闈涒康缁犳帞娆㈤姀銈嗏拻濞达絿鎳撻婊勪繆椤愩垹鏆g€殿噮鍋婇、姘跺焵椤掆偓閻g兘骞嬮敃鈧粻濠氭偣閸ヮ亜鐨烘い蟻鍕瘈闁靛骏绲剧涵楣冩煥閺囶亞绋荤紒鏃傚枛瀵挳濮€閳锯偓閹风粯绻涙潏鍓у埌闁硅绻濆畷顖炴倷鐎靛摜顔曢柣鐘叉厂閸涱垱娈奸柣搴ゎ潐濞叉ḿ鍒掑畝鍕叀濠㈣埖鍔曢~鍛存煟濡绲诲ù婊冪埣濮婄粯鎷呴崫銉ㄥ┑鈽嗗亜濞硷繝骞冮悙鐑樻櫇闁稿本姘ㄩ敍娆撴⒑濮瑰洤鐏╅柟璇х節閹繝寮撮姀銏犲絼闂佹悶鍎崝宥夊箚閸曨兛绻嗛柤纰卞劗瑜版帗绠掓繝鐢靛Т閿曘倝鎮ц箛娑欏仼闁绘垶蓱閸欏繐鈹戦悩鎻掓殲闁靛洦绻堥弻锛勪沪閼恒儱娈楅梺璇″枟閻熲晠骞婇悩鍨磯濞撴凹鍨槐鏃€绻濋悽闈浶涢柟宄板暣瀹曟﹢骞嗚椤斿秹姊绘笟鈧埀顒傚仜閼活垱鏅堕崣澶堜簻妞ゆ劑鍩勫Σ鎼佹偂閵堝鐓欓弶鍫濆⒔閻h京鐥娑樹壕闂傚倷绀侀幉锟犲礉閺囩倣鐔哥節閸パ冩優闂佸搫娲ㄦ导婵娿亹閹烘挸浜归悗鐟板閸犳牠宕滄ィ鍐┾拺閺夌偞澹嗛ˇ锔界箾鐠囇冾洭闁瑰箍鍨归埞鎴炵節鎼粹懣顏堟⒒娴e懙鐟邦潩閿曗偓閳诲秹寮撮悩鐢电効閻庡箍鍎遍ˇ顖滅不濮橆厹浜滄い鎴P掗崑鎾崇暦閸モ敩銊╂⒑鏉炴壆鍔嶉柛鏃€鐟ラ悾鐑藉醇閺囩偟鍘撮柟鐓庣摠閹稿憡绂嶉幆褉鏀介柣妯诲絻閺嗘洜绱掔拠鍙夘棦闁哄瞼鍠撶槐鎺懳熼搹璇″剬濠电姭鎷冮崟顓涙闁兼寧鍔欓弻娑㈠Ψ閹存繄啸闁告凹鍋勯—鍐Χ閸愩劎浠剧紓浣割儐閸ㄥ潡鏁愰悙娴嬫斀閻庯絽鐏氶弲銏$箾鏉堝墽鍒版繛鑼█瀵煡鎮╁顔界稁闂佹儳绻愬﹢杈╁閸忓吋鍙忔俊銈傚亾婵☆偅鐟╅幃楣冩倻閼恒儱鈧敻鏌涜箛鎿冩Ц濞存粌澧界槐鎾存媴閸撴彃鍓卞銈嗗灦閻熴儱鐜婚崸妤€鍐€闁靛ě鍜佸晭闁诲海鎳撴竟濠囧窗閺囩姾濮抽柤濮愬€愰崑鎾绘偡閻楀牆鏆堢紓浣筋嚙閸婂潡宕洪悙鍝勭闁挎棁妫勬禍褰掓⒑閸︻厾甯涚€圭ǹ顭峰畷鎴﹀箻鐠囪尙顔愭繛鎾磋壘閿曪妇绮欒箛娑欑厵闁稿繗鍋愰弳姗€鏌涢弬璺ㄐч柛鈺傜洴楠炲鎮╅悽纰夌床闂佽鍑界紞鍡涘磻閹烘纾块柕澶嗘櫆閻撴洟骞栧ǎ顒€鐏╁┑顔肩Ч閺屸€崇暆閳ь剟宕伴弽褏鏆﹂柕濠忓缁♀偓闂佸憡娲﹂崜姘跺疮閹剧繝绻嗛柣鎰典簻閳ь儸鍛筏闁秆勵殔绾惧鏌熼幑鎰厫鐎规洖寮剁换婵嬫濞戝崬鍓板銈庡亜閹虫﹢寮婚妸銉㈡斀闁糕剝锚濞呇囨⒑閸涘⿵渚涢柛瀣工椤繐煤椤忓嫬绐涙繝鐢靛Т閸熺娀骞忚ぐ鎺撯拺缂備焦锕╁▓妯衡攽閻愨晛浜炬俊銈囧Х閸嬫盯宕幘顔兼瀬闁瑰墽绮崑鎰版煕閹邦垰绱︾紒銊ヮ煼濮婄粯鎷呴搹鐟扮闂佺懓鎽滄灙闂囧鏌i幋鐘垫憘闁轰礁锕弻鐔兼焽閿曗偓閸樻挳鏌¢埀顒佺鐎n偆鍘介梺鐟扮摠缁诲啫顔忓┑鍫㈢<濠㈣泛鏈弳顒勬煛鐏炲墽娲存鐐瘁缚閳ь剟娼ч幉锟犲闯娴煎瓨鈷戠紒顖涙礃閺夊綊鏌涚€n偅灏い顏勫暣婵″爼宕卞Δ鍐ф闂備胶枪鐎涒晜绻涙繝鍥ф槬闁逞屽墯閵囧嫰骞掑鍥у缂備讲鍋撻柍褜鍓熷铏圭磼濡偐鐓€濡炪値鍘奸崲鏌ユ偩妞嬪海鐭欓悹鍥╁亾濡啴宕洪埀顒併亜閹烘垵鈧粯绋夊鍡欑闁瑰鍋熼幊鈧繛瀛樼矋缁捇寮婚悢鐓庣闁归偊鍘鹃妴鎰版煕閻斿懙褰掆€旈崘顔嘉ч柛鈩兦氶幏鐟扳攽閻愯泛鐨洪柛鐘查叄閿濈偠绠涢幘浣规そ椤㈡棃宕熼銈囧春婵犵數濮烽弫鍛婃叏鐎电硶鍋撳鐓庡籍鐎规洖鐤囬ˇ瑙勬叏婵犲啯銇濇鐐村姈閹棃鏁愰崒娑辨綌闂傚倷绀侀幗婊堝窗閹版澘绠伴柟鎯板Г閸嬫ɑ銇勯弮鍫熸殰闁稿鎹囬弫鎰償閳╁啰浜堕梻浣呵归鍡涘礉濞嗘挸钃熸繛鎴欏灩缁犳稒銇勯幘璺轰户缂佷線顥撶槐鎾存媴闂堟稑惟闂佺ǹ姘︾亸娆撳箲閵忕姭鏀介悗锝庡亜娴犳椽姊婚崒姘卞缂佸鍔曢埢浠嬵敂閸啿鎷洪梺纭呭亹閸嬫稒淇婃總鍛婄厽闁哄诞浣镐划濡ょ姷鍋涢崯鎾箖閸ф鏁嶉柨婵嗘煀椤掑嫭鐓熼幖娣焺閸熷繘鏌涢悤浣镐喊鐎规洘鍎奸ˇ鎾煕閺冩挾鐣辨い顏勫暣婵″爼宕卞Δ鍐噯闂佽瀛╅崙褰掑矗閸愵喖鏄ユ繛鎴欏灩缁狅綁鏌ㄩ弮鍌涙珪闁告ḿ鏁诲娲礂閼测斂鍋為梺鍝勬噺缁嬫帞绮嬮幒鎴斿牚闁割偆鍠撻崢閬嶆⒑閸濆嫬鈧悂骞栭锝囶洸濡わ絽鍟埛鎺楁煕鐏炲墽鎳嗛柛蹇撶灱閻ヮ亪顢橀悙闈涚厽閻庤娲樼划宀勫煘閹寸偟绡€闁告劏鏅涘▍锟犳⒒閸屾艾鈧绮堟笟鈧獮妤€饪伴崼婵堢崶闁瑰吋鐣崝宀€绮荤憴鍕╀簻闁规澘澧庨悾閬嶆煟閹捐揪鑰块柡宀€鍠愬ḿ蹇斻偅閸愨晩鈧秹姊虹粙娆惧剱闁告梹鐟╁璇测槈閳垛斁鍋撻敃鍌氱婵犻潧鎳愰崙瑙勭節濞堝灝娅欑紒鑼櫕閳ь剚纰嶅姗€锝炶箛娑欐優闁革富鍘鹃悡鎾斥攽閻愬弶顥為柛搴㈠▕瀹曟粓骞庨懞銉㈡嫼缂備礁顑嗛娆撳磿瀹ュ鐓曞┑鐘插暞缁€瀣煙椤曗偓缁犳牠骞冮崸妤婃晬婵☆垵顫夐惈蹇涙⒒娴e憡璐¢柛搴涘€濆畷纭呫亹閹广倕娲、姗€鎮㈤搹璇″晭闂佸搫顦悧鍡樻櫠娴犲绠栧┑鍌溓归崙鐘炽亜韫囨挾澧涢柣鎾跺枛閻擃偊宕堕妸锔藉創闂傚⿴鍓﹂崜鐔煎蓟閳ュ磭鏆嗛柍褜鍓熷畷浼村冀瑜忛弳锔戒繆閵堝懏鍣洪柛銈呭暣閺屽秹宕崟顐熷亾瑜版帩鏁婇柛鎰靛枟閳锋帒霉閿濆懏鍟為柛鐔哄仱閺岋紕浠︾拠鎻掝瀷缂備緡鍠楀Λ鍐箖閻戣棄绠ユい鏃囧Г椤旀洟姊绘担渚敯闁规椿浜為埀顒勬涧閻倸顕i锕€纾奸柣鎰嚟閸樺崬顪冮妶鍡楀闁稿﹥娲熷鎼佸籍閸喓鍘卞┑鈽嗗灣缁垰鐣峰畝鍕厵妞ゆ梻鍘уΣ缁橆殰椤忓啫宓嗙€规洜鍠栭、姗€鎮╅棃娑樿緟闂備浇顕у锕傦綖婢跺⊕鍝勎熼悡搴$亰闂佽宕橀褏绮婚弽顓熺厪闊洤顑呴埀顒佺墵瀹曟垿宕掗悙鑼啇濠电儑缍嗛崜娆撳焵椤掍胶澧垫鐐差槹鐎佃偐鈧稒菤閹风粯绻涙潏鍓ф偧闁硅櫕鎹囬、姘堪閸涱垳锛滈柣鐘叉处瑜板啴鍩€椤掍胶鎽冮柣蹇擃儏閳规垿鎮欓崣澶樻!闂佸湱枪閹芥粍绔熼弴銏犻敜婵°倓鑳堕崢浠嬫⒑閸濆嫬鏆婇柛瀣崌閺岀喖顢欓崹顔惧帿缂備礁鍊哥粔鎾偑娴兼潙閱囬柣鏂挎惈楠炴劙鏌f惔锛勭暛闁稿酣浜跺畷顖烆敃閿濆嫮绠氶梺绉嗗嫷娈曢柣鎾跺枑閵囧嫰骞樼捄杞版埛闂佺粯甯掗幗婊堝焵椤掍緡鍟忛柛鐘虫礈閸掓帒鈻庨幘鍐茬€俊銈忕到閸燁偄螞濮椻偓閺屾洘寰勫☉銏☆€嶉梺鍝勵槹閹倸顫忕紒妯诲闁惧繒鎳撶粭锟犳⒑閸涘﹥鈷愬畝锝嗗缁傚秶绮欐惔鎾寸€婚梺瑙勫劤绾绢參顢欓幋锔解拺缂備焦菢缂傛岸鏌℃担鍛婃喐濠㈣娲熷畷妤冪箔鏉炴壆鐩庨梻浣告惈閸燁偄煤閵堝棛顩茬憸鐗堝笚閸ゅ啴鏌″搴″箺闁抽攱鍨块弻娑樷槈濮楀牆浼愮紓浣诡殕瀹€鎼佸箖娴犲鏁嶉柕鍫濇川閻﹀牓姊虹紒妯圭繁闁哥姵鐗為悘鎺楁⒑閸忚偐銈撮柡鍛箞閺佸秴饪伴崘锝嗘杸闂佸疇妫勫Λ妤呮倶閿濆洨纾兼い鏇炴噹閻忥箓鏌熼鐐毈妤犵偛閰i幊鐐哄Ψ閵忊€愁伜婵犵數鍋犻幓顏嗙礊閳ь剚绻涢崪鍐偧闁轰緡鍠栭埥澶愬閿涘嫬骞堥梻浣告惈閸熺娀宕戦幘瀵哥闁肩⒈鍓欓弸娑㈡煟濞戝崬娅嶇€殿喕绮欓、妯款槼闁哄懏绻堝娲箰鎼淬埄姊垮┑鈽嗗亜鐎氫即宕洪埀顒併亜閹哄棗浜鹃梺鎼炲灪閻擄繝宕洪悙鍝勭闁挎棁妫勬禍褰掓⒑閸︻厾甯涢悽顖涱殔閳绘捁顦崇紒缁樼〒閳ь剚绋掑玻鍧楁儗鐎n剛纾兼い鏃囧Г瀹曞瞼鈧鍠栭…鐑藉箖閵忋倖鍋傞幖瀛樼箘閻愬﹪姊绘担鍛婂暈婵炶绠撳畷銏犫堪閸惊銊╂煥閺冨洦銆冪紒銊ヮ煼濮婃椽宕崟顐熷亾瑜版帩鏁勬繛鍡楃簿閻旂厧鐒垫い鎺戝閳锋垿鏌涘┑鍡楊伀闁诲繘浜堕弻娑㈡偐瀹曞洤鈷屽Δ鐘靛仜閸熸潙鐣风粙璇炬梹绻濋崘鈺傜彨濠电姷鏁搁崑鐐哄垂娴e啨浜瑰鑸靛姇娴肩姵淇婇妶鍛殶缁惧彞绮欓弻娑氫沪閸撗勫櫗缂備椒鐒﹀姗€鈥旈崘顏佸亾濞戞鎴﹀磹閹邦収娈介柣鎰綑婵牏绱掔紒妯肩畵妞ゎ偅绻堥、妤呭磼閵堝懏鏆╅梻鍌氬€风粈渚€骞夐敍鍕煓闁圭儤鍨炵紓姘箾閸℃ê鐏╅柣顓炴閺屾盯顢曢悩鎻掑闂佺粯鎸婚悷褏妲愰幘瀛樺濠殿喗鍩堟禍鐐靛垝椤撱垹绠抽柟鎼幘閸炵敻姊洪懡銈呮瀾濠㈢懓妫欓弲鍫曟晜閼恒儱寮挎繝鐢靛Т鐎氼喚鏁☉銏$厵鐎瑰嫮澧楅崳鐣岀磼椤旂偓鏆╅柍褜鍓ㄧ紞鍡樼濠靛鏁婇柛鏇ㄥ幘绾句粙鏌涚仦鍓ф噯闁稿繐鐬肩槐鎺楊敋閸涱厾浠搁悗瑙勬礈椤㈠﹪濡甸幇鏉跨闁瑰濯崬褰掓⒒娓氣偓濞佳呮崲閸儱纾归柡鍥ュ灪閻撲線鏌涢妷锝呭缂佲檧鍋撻梻鍌氬€搁悧濠勭矙閹惧瓨娅犳繛鎴炵懅缁犻箖鏌涢鐘插姢闁伙絿鍎ら幈銊︾節閸屾稒鍎撻柡浣哥墦閺屾盯濡烽幋婵囧櫢闁诡噯缍佸缁樻媴娓氼垱鏁銈嗘礃缁酣骞戦姀鐘斀閻庯綆浜為悾娲⒑缂佹ê濮夐柛搴涘€濆畷鐢稿礃椤旂晫鍘撻柣鐔哥懃鐎氼剟宕濋妶鍚ょ懓饪伴崨顓濆濡炪們鍔婇崕鐢稿箖濞嗘挻鍤戞い鎴e劵濡炬悂姊绘担鍛婂暈婵﹤婀遍崰濠傤吋閸℃瑢鏀虫繝鐢靛Т濞村倿寮崘顔界叆婵犻潧妫欐径鍕煕閹烘挾娲撮柟顔筋殘閹叉挳宕熼鍌︾喘闂備焦鎮堕崝瀣垝濞嗘挾宓侀柛鎰ㄦ櫇椤╃兘鎮楅敐搴濈盎缂佹劖绋掔换婵嬫偨闂堟稐鎴烽梺绋款儐閹搁箖鍩€椤掍浇澹橀柕鍫⑶归~蹇曠磼濡顎撻梺鍛婄☉閿曘倝寮抽崼銏㈢=濞达絽澹婇崕鎰版煕閵娿儲鍋ョ€殿噮鍋婂畷姗€顢欓崲澹喚鐔嗛悹杞拌閸庡繘鏌嶈閸撴瑩鎮ユ總绋胯摕闁挎繂顦Λ姗€鏌涢…鎴濇灍闁稿⿴鍨跺铏圭磼濡闉嶅┑鐐插级閻楃娀宕洪悙鍝勭闁挎棁妫勬禍褰掓⒑閸︻厾甯涢悽顖涱殔閳绘捇鎳滈悽鐢电槇闂佸啿鐨濋崑鎾绘煕閵夘垶妾柛鐘冲哺濮婃椽宕崟顔碱伃缂備礁顦遍崗妯肩槵婵炴挻鍩冮崑鎾绘煛鐏炲墽娲存鐐达耿瀵爼骞嬪┑鍥ㄥ殘闂傚倷娴囬鏍窗閹捐鍨傚ù鐘差儍閳ь兛绀佽灃闁告侗鍘鹃ˇ鏉款渻閵堝棗濮傞柛濞垮€濆畷顒勬偨閸涘ň鎷绘繛杈剧秬婵倗娑甸崼鏇熺厱闁挎繂绻掗悾鍨殽閻愯尙绠婚柡浣规崌閺佹捇鏁撻敓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