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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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2016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不论是否达到目的,即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只要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其中,在间接故意杀人中,不存在未遂。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这是区别故意杀人罪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法律上的生命,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自人出生后能独立呼吸,至心脏停止跳动。

2、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其中以不作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管是否达到目的,即不管是预备、中止、既遂还是未遂,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杀人的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但针对的必须为特定的受害人,如使用放火、爆炸、偷渡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者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在量刑中,可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的死亡为要件。但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主体要件: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反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4、主观要件: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希望其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并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无希望、积极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

直接故意的主管恶性大于间接故意。故意杀人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等,可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在量刑中应予以考虑。

三、自杀案件的处理

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于其中自杀未遂的,一般不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遂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对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即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应区别对待。如行为人先前的行为是正当的货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则不存在犯罪问题;如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将致人自杀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如行为人先前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没有故意,则将自杀结果作为先前犯罪行为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逼迫、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5、溺婴或动手杀死具有“安乐死”意图的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四、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与联系

1、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两罪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意愿,前者以故意为其心理主观状态;后者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有否定的态度。

2、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罪的既遂两种情况。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3、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强奸致人死亡,指行为人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这种情况,仍以强奸罪定罪。如果在实施强奸行为后,为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妇女杀死的,则应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致人死亡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出于复仇或其他个人目的而杀人被害人后,乘机将财物拿走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在抢劫行为完成后,出于灭口或其他目的将被害人杀死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行为:

1、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伤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4、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5、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六: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所谓情节较轻,包括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经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私自处死;激情杀人即本无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生母出于无力抚养、顾忌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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