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全文
作为配置和获取工程、货物以及服务等资源的一个重要方法,招标投标在我国越来越多的经济行为中,应用越来越广泛,因此《招投标法》的作用也越显得重要和突出。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法律内容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评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炬儳缍婇弻鐔兼⒒鐎靛壊妲紒鐐劤缂嶅﹪寮婚悢鍏尖拻閻庨潧澹婂Σ顔剧磼閻愵剙鍔ゆ繝鈧柆宥呯劦妞ゆ帒鍊归崵鈧柣搴㈠嚬閸欏啫鐣峰畷鍥ь棜閻庯絻鍔嬪Ч妤呮⒑閸︻厼鍔嬮柛銊ョ秺瀹曟劙鎮欏顔藉瘜闂侀潧鐗嗗Λ妤冪箔閹烘挶浜滈柨鏂跨仢瀹撳棛鈧鍠楅悡锟犮€侀弮鍫濋唶闁绘棁娓归悽缁樼節閻㈤潧孝闁挎洏鍊濆畷顖炲箥椤斿彞绗夌紓鍌欑劍閿曗晛鈻撴禒瀣厽闁归偊鍘界紞鎴︽煟韫囨梹缍戦柍瑙勫灴椤㈡瑩鎮锋0浣割棜闂傚倸鍊风欢姘缚瑜旈幃褔宕卞☉妯肩枃闂侀€涘嵆閸嬪﹪寮繝鍌楁斀闁绘ɑ褰冮埀顒傛暬瀵劍绂掔€n亞顔婇梺瑙勫劶濡嫮澹曡ぐ鎺撶厵闁绘鐗婄欢鑼棯閹岀吋闁哄瞼鍠栭獮鍡氼槻妞わ綀娅曟穱濠囶敃椤愩垻浠搁梺鍝勭灱閸犳牠銆佸☉銏犲耿婵°倕鍟版导鍥⒑閸涘﹨澹樻い鎴濐槸椤繐煤椤忓嫪绱堕梺鍛婃处閸橀箖宕濋崷顓犵=闁稿本姘ㄥ皬缂備浇鍩栧畝鎼佸箖娴兼惌鏁嬮柍褜鍓欓悾鐑藉醇閺囥劍鏅㈡繝銏f硾椤戝棗鈻嶉弽顓熲拻濞达絿鎳撻婊呯磼鐠囨彃鈧瓕鐏嬮悗鍏夊亾闁告洦鍋嗛鍥⒑閸涘﹣绶遍柛鐘虫皑瀵囧焵椤掑嫭鈷戞慨鐟版搐閻忓弶绻涙担鍐插椤╅攱绻濇繝鍌氼仹缂佽妫欓妵鍕冀閵娧冩殹闂佽 鍋撻柤濮愬€楃壕濂告煕鐏炵偓鐨戠€涙繂螖濡ゅ﹣绨烽柛妤€鍟块悾鐑芥偂鎼存ɑ鏂€闂佸壊鍋掗崑鍛扳叿闂傚倸鍊搁崐椋庢濮樿泛鐒垫い鎺戝€告禒婊堟煠濞茶鐏¢柡鍛埣椤㈡瑦鎱ㄩ幇顏嗙泿婵$偑鍊曠换鎰偓姘煎墴瀵娊鏁愰崨顏呮杸闂佺偨鍎辩壕顓㈠春閿濆洠鍋撶憴鍕鐎规洦鍓濋悘鍐⒑闁偛鑻晶鏌ユ煏閸℃ḿ澧辩紒杈ㄦ崌瀹曟帒顫濋钘変壕闁归棿绀佺壕褰掓煕濠靛嫬鍔ら柣顓熸崌閺屸剝寰勭€n亝顔曞┑鐐村灦椤倿寮崼婵堝姦濡炪倖甯掔€氼參宕戝┑鍡忔斀闁绘ê鐤囨竟姗€姊虹憗銈呪偓鏍ㄧ┍婵犲洤围闁告洦鍙庡Σ顔界箾鐎涙ḿ鐭嬬紒顔芥尭椤繘鎼归崷顓犵厯闁荤姵浜介崝搴敊閸ヮ剚鈷戞慨鐟版搐婵″潡鏌涜箛鏃撹€块柣娑卞枦缁犳稑鈽夊▎鎰姃闂備線娼荤€靛矂宕㈡ィ鍐╂櫖婵犲﹤鎳愮壕浠嬫煕鐏炲墽鎳囨俊鍓у厴閺屾盯濡搁妷褏楔闂佺粯渚楅崳锝咁嚕娴犲鏁囬柣鏂挎惈楠炲秹姊绘担鍛婂暈闁告梹岣挎禍绋库枎閹寸姳绗夊┑鐐叉▕娴滄繈鎮¤箛娑欑厱闁靛绲芥俊鐓庘攽椤斿吋婀伴柕鍥у閺佸啴鍩€椤掑嫷鏁嬫い鎾跺У椤洟鏌熼悜妯诲鞍缂傚秴娲弻鏇熺箾閸喖濮曢柣鐘叉川閸嬨倕顫忛搹瑙勫珰闁炽儴娅曢悘鈧梻浣告惈閹虫劖鎱ㄩ幘顔藉仼鐎瑰嫰鍋婂ḿ銊╂煃瑜滈崜鐔肩嵁婵犲洦鍋愭繛鑼帛閺呯偤姊洪崷顓€瑙勵殽閸涘﹦顩叉繝闈涚墢绾句粙鏌涚仦鎹愬闁逞屽墯閹倸鐣烽幇顓фЧ閹兼番鍩勯崑銊╂⒑鐠恒劌鏋斿┑顔碱嚟缁絽螖閸涱喚鍘搁悗骞垮劚妤犳悂鐛Δ鍛厱閻庯綆浜堕崕鏃堟煛瀹€鈧崰鏍嵁閸℃凹妲鹃梺鎸庣☉缁夊綊寮婚敓鐘插耿妞ゆ挾濮烽弳銈夋⒑閸濆嫮鐏遍柛鐘崇墵楠炲啫饪伴崘鐐缓闂佺硶鍓濆玻鍧楀汲閿曞倹鈷掑ù锝呮嚈瑜版帗鏅濋柨鏇炲€哥粈鍌涙叏濡炶浜惧Δ鐘靛仜閸燁偉鐏冮梺鍛婁緱閸犳牗绂掑ú顏呪拺閻犲楠稿Λ顓㈠吹濞嗘劗绡€闁逞屽墴閺屽棗顓奸崨顔锯偓顒€顪冮妶鍡樼5闁稿鎸婚〃銉╂倷閸欏妫ュ銈忓瘜閸o綁寮婚敓鐘茬劦妞ゆ帊鑳堕々鐑芥倵閿濆骸浜為柛妯挎閳规垿鍩ラ崱妤冧淮濠电偛鎷戠徊鍓х矉閹烘垟妲堥柕蹇ョ磿閸樻悂姊虹化鏇楀亾瀹曞洨顔夊┑鐐叉噹閿曨亪寮婚敍鍕勃闁告挆浣插亾閹烘鐓冪憸婊堝礈閵娧呯闁糕剝绋戠粈鍫熺箾閸℃ɑ灏柛鎴犲У缁绘盯骞嬮悙鑼姲闂佺ǹ顑嗛幐楣冨箟閹绢喖绀嬫い鎺戝亞濡蹭即姊绘担瑙勫仩闁告柨鑻玻鍧楁晸閻樺啿浠掑銈嗘⒒閳峰牆岣块妸鈺傜厓鐟滄粓宕滃▎鎿冩晪闁挎繂顦介弫鍡涙煕閺囥劌鈧娀濡搁埡鍌滃弳闂佸搫鍟悧濠囧汲濠婂牊鐓曢悗锝庡亝鐏忣參鎮¢妶鍡愪簻闊洦鎸婚崳鎶芥煙闁垮銇濇慨濠冩そ瀹曘劍绻濋崟銊︻潔闂備焦瀵уú鈺冪不閹捐鏄ラ柕澶涚畱缁剁偤鏌熼柇锕€骞橀柛妯圭矙閺岀喖鎮滃Ο琛℃灆閻庤娲樼换鍫ョ嵁鐎n喗鏅濋柍褜鍓涚划濠氬冀椤撶喓鍙嗛梺缁樻煥閹碱偄鐡梻浣告啞椤ㄥ棙绻涙繝鍥ц摕闁哄浄绱曢悿鈧梺闈涳紡閸滃啰鍚归梻鍌欑閹猜ゆ懌闂佽鍠栭崐鎼侊綖韫囨拋娲敂閸曨偆鐛╁┑鐘垫暩婵挳宕愰幖渚婄稏闁告稑鐡ㄩ埛鎴︽煕濠靛棗顏柛锝堟缁辨帡顢欓悡搴妷缂備礁鍊哥粔鐟扮暦閵婏妇绡€闁稿被鍊曞▓濂告⒑鐠囨彃顒㈢紒瀣浮閺佸姊洪柅鐐茶嫰婢ь噣鏌h箛鏂垮摵妤犵偛鐗撴俊鎼佸Ψ鎼达絽鏋涢柟顔瑰墲閹柨鈹戦崱鈺傤棥闂傚倷娴囬褏鈧稈鏅犻幃銏ゎ敆閸曨偆顔嗛梺璺ㄥ櫐閹凤拷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炬儳缍婇弻鐔兼⒒鐎靛壊妲紒鐐劤缂嶅﹪寮婚悢鍏尖拻閻庨潧澹婂Σ顔剧磼閻愵剙鍔ょ紓宥咃躬瀵鎮㈤崗灏栨嫽闁诲酣娼ф竟濠偽i鍓х<闁绘劦鍓欓崝銈嗙節閳ь剟鏌嗗鍛姦濡炪倖甯掗崐褰掑吹閳ь剟鏌f惔銏犲毈闁告瑥鍟悾宄扮暦閸パ屾闁诲函绲婚崝瀣уΔ鍛拺闁革富鍘奸崝瀣煕閵娿儳绉虹€规洘鍔欓幃娆忣啅椤旇棄鐦滈梻渚€娼ч悧鍡椢涘Δ鍛敜濠电姴娲﹂悡鏇㈡倵閿濆骸浜濋悘蹇曞缁绘盯鎳濋柇锕€娈梺瀹狀潐閸ㄥ綊鍩€椤掑﹦绉甸柛瀣у亾闂佸綊鏀卞钘夘潖缂佹ḿ鐟归柛銉戝倻鏁栭梻浣呵归鍡涙儎椤栫偛绠犻柣鏃傗拡閺佸秵绻涢幋鐐垫噭闁绘繄鍏樺娲捶椤撯剝顎楅梺鍝ュУ椤ㄥ﹪骞冮垾鏂ユ闁靛繆鈧枼鍋撻崼鏇熺厽闁归偊鍘肩徊濠氭煃闁垮顥堥柡灞炬礋瀹曞崬螣閻戞ǹ鐧侀梻浣告惈閼活垳绮旈悜閾般劍绗熼埀顒勫蓟濞戙垹绠婚柛妤冨仜椤绱撴担鎴掑惈闁稿鍊曢悾鐑藉础閻愨晜顫嶅┑鈽嗗灣閵嗗妲愰柆宥嗏拻濞达絽鎲¢崯鐐层€掑顓ф疁鐎规洏鍨洪妶锝夊礃閵婏箒绶㈤梻浣瑰濡啴寮鈧畷鎴﹀箻鐠囪尙顦ф繝銏f硾閿曪絾绔熼弴銏♀拻濞达絽鎲¢崯鐐寸箾鐠囇呯暤鐎规洘绮岄埥澶愬閻樻彃浜堕梻浣哥秺濡潡鎮為敃鍌氱9闁汇垹鎲¢悡鏇㈢叓閸ャ劍鎯勬俊鑼归湁婵犲﹤鐗忛悾鐑樻叏婵犲啯銇濋柡灞芥嚇閹瑩鎳犵捄渚純濠电姭鎷冮崘鎯ф闂侀€炲苯澧叉い顐㈩槸鐓ら柟杈剧畱绾偓闂佸憡鍔曞Ο濠囧吹閺囩伝褰掓偐瀹割喖鍓鹃梺杞扮濞诧妇鎹㈠┑濠庢Ъ闂佺ǹ姘﹀▍鏇犵矉瀹ュ绠氭い顑解偓宕囩Ш闁轰焦鍔欏畷鍫曞煘鎼存挸浜惧┑鐘插暕缁诲棝鏌熺紒妯虹濠⒀勭☉鑿愰柛銉戝秷鍚銈冨灪缁嬫垿锝炲┑瀣垫晢濞达絽娲犻弲鐘差潖閾忓湱纾兼慨妤€妫欓悾鐑芥倵閸忓浜剧紓浣割儐椤戞瑥岣块弽銊х鐎瑰壊鍠曠花鑽も偓鐟版啞缁诲倿鍩為幋锔藉亹闁圭粯宸婚崑鎾诲箹娓氬﹦绋忛柟鍏肩暘閸斿秹鍩涢幋鐘电<閻庯綆鍋掗崕銉╂煕鎼淬垹濮嶉柡宀€鍠栧畷銊︾節閸曨剚鍟撴俊鐐€х徊鍧楀磻閹捐埖宕叉繝闈涱儏椤懘鏌ㄥ┑鍡樺櫧闁告﹩鍋婂娲川婵犲啠鎷归梺缁橆殘婵炩偓妤犵偛鍟撮弫鎾绘偐閸愯弓绨婚梻浣虹帛閹哥ǹ霉閻戠瓔鏁婇柟閭﹀厴閺€浠嬫煟閹存繃宸濈紒澶屾暬閺屾盯骞樼€靛憡鍣伴梺绯曟杹閸嬫挸顪冮妶鍡楃仸闁稿孩濞婇崺鈧い鎺嶇劍缁€鈧梺缁樼矊椤嘲鐣风粙璇炬棃鍩€椤掑倻涓嶆繛鎴炵懀娴滄粓鏌熼幑鎰【閸熺ǹ顪冮妶鍡樷拹婵炶尙鍠庨~蹇撁洪鍕獩婵犵數濮寸€氼參宕宠濮婃椽骞愭惔锝傛闂佸摜鍠愰幐鎶芥偘椤旈敮鍋撻敐搴℃灍闁稿鍔欓弻娑㈠箛椤撶偟绁风紓浣靛妸閸庤尙鎹㈠┑瀣仺闂傚牊绋愬▽顏堟⒑閹肩偛濡奸柣鏍с偢楠炲啴鎮块锝喰柣搴㈩問閸燁偊宕惰閸旓箑顪冮妶鍡楃瑨閻庢凹鍙冮崺娑㈠箣閿旂晫鍘甸梺鍏肩ゴ閺呮稒绂掑⿰鍫熺厱闁哄倸鎼禍楣冩⒒閸屾瑨鍏岀痪顓炵埣瀹曟粌鈹戞繝鍐╁櫡闂傚倷绀侀幗婊堝窗鎼淬劌绠规い鎰剁畱閻撴﹢鏌熸潏楣冩闁稿鍔欓弻娑⑩€﹂幋婵呯凹濠殿噯绲界€氭澘顫忛搹鍦煓婵炲棙鍎抽崜鎶芥⒑缁嬫鍎嶉柛濠冩礋閹箖鎮块妯规睏闂佸湱鍎ら崹褰捤囬鐔虹閺夊牆澧介幃濂稿几椤忓牊鐓熼煫鍥ㄦ惈闊剟鏌″畝鈧崰鏍х暦濡ゅ懏鍤冮柍鍝勫€归鍐⒒娴e憡鍟為柡灞诲妿缁棃鎮烽幍顔芥闂佺鎻€靛矂寮崒鐐寸厱妞ゆ劑鍊曢弸鏃堟煕濡粯宕岄柟顔煎槻楗即宕熼鐘靛帨闁诲氦顫夊ú妯煎垝閹捐绠栭柕蹇嬪€栭崑鍌炲箹濞n剙鈧牠骞夋导瀛樷拻濞达絿鎳撻婊呯磼鐠囨彃鈧瓕鐏嬪┑鐐叉閹稿摜澹曢崸妤佺厽闁哄啠鍋撻柟顔垮煐缁傚秴饪伴崼鐔哄幐閻庡箍鍎遍崯顐d繆閸ф鐓熸い鎾跺仧閻掑摜鈧鍠曠划娆撳垂妤e啫妫橀柕澶涢檮閺夋悂姊绘担铏瑰笡闁告梹岣挎禍绋库枎閹惧磭顔戦梺缁樶缚閺佸摜澹曢崗绗轰簻闁哄啫娲ゆ禍褰掓嚃閺嶎厽鈷戦柛娑橈工缁楁岸鎮介銈囩瘈闁绘侗鍠栬灒闁兼祴鏅濋敍婊冣攽閳藉棗鐏g紒顕呭灦閹敻骞庨懞銉㈡嫽婵炶揪缍€濞咃絿鏁☉銏$厱闁哄啠鍋撴繛鑼枛閻涱噣寮介褎鏅濋梺鎸庢濡嫰鍩€椤掆偓閸㈡煡鍩為幋锔藉亹闁圭粯甯楀▓褎绻涚€涙ḿ鐭嬬紒顔芥崌瀵鎮㈤悡搴濈炊闂佸憡娲﹂崢婊堝Ψ閿旇桨绨婚梺鍝勫€归娆徫熼埀顒勬⒑閸濆嫮鐏遍柛鐘崇墵楠炲啴宕稿Δ濠冩櫖濠电偞鍨佃ぐ澶愬传濡ゅ啰纾介柛灞剧懄缁佹澘顪冪€涙ɑ鍊愭鐐村姈缁绘繂顫濋鍌ゅ數闂備礁鎲$粙鎺戓缚濞嗘垹鐭嗛柛顐犲劜閻撴瑧绱撴担濮戭亞绮幒鎴唵闁荤喐澹嗘晶锔芥叏婵犲嫮甯涢柟宄版噽缁數鈧綆浜濋鍕磽閸屾瑨鍏岀紒顕呭灦瀹曠銇愰幒鎴狀唹闂侀潧绻堥崐鏇㈡煁閸ャ劎绡€闂傚牊绋撴晶娑欑箾閸儳鐣烘慨濠傛惈鏁堥柛銉戝懍鎮i梻浣侯攰椤曟粎鎹㈠┑瀣畺闁绘劗鍎ら崵鍐煃鐟欏嫬鍔ゅù婊呭亾椤ㄣ儵鎮欓懠顑胯檸闂佸憡姊圭喊宥嗙┍婵犲浂鏁冮柨婵嗘处閸掓盯鎮楃憴鍕8闁搞劋绮欓獮鍐╃鐎n亜绐涙繝鐢靛仧閸嬫挾鈧艾銈稿缁樻媴閸涘﹤鏆堢紓浣割儐閸ㄥ潡寮崘顔嘉у璺侯儏閳ь剙鐖奸弻锝夊棘閸喗鍊梺缁樻尰濞叉牠鍩為幋锔藉亹闁圭粯甯楀▓鑸电節閳封偓閸ワ附鍠氶梺鍝勮嫰缁夌兘篓娓氣偓閺屾盯骞橀弶鎴濇懙闂佽鍠撻崹浠嬨€佸Δ鍛妞ゆ劑鍊ら崬鐢告⒒娴h姤纭堕柛锝忕畵楠炲繘鏁撻敓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