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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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6〕26号文件批准我市市区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省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潮州市市区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枫溪区池湖经济联合社。

三、征收土地面积:0.6694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

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斤

小计(万元

万元/公斤

小计(万元

水田

0.4240

140.8994

59.7413

18.00

7.6320

其他建设用地

0.1581

140.8994

22.2762

18.00

2.8458

其他建设用地

0.0873

留用地不补偿

合计

0.6694

82.0175

10.4778


六、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办法:在征地时给予一次性补助,由枫溪区池湖经济联合社自行安置。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该批次用地征地后有115人属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103.5万元已经存入“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七、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潮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枫溪区池

湖经济联

合社

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30日

潮州市

国土资源局

3月31日至4月9日

八、凡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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