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二胎政策最新消息补贴,生育二胎补贴什么时候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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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政策,是中国实行的一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妇允许生育“二胎”。因为是二孩政策,故第一胎为多孩时,不可生第二胎。那么生育二胎补贴什么时候给,2022贵州二胎政策最新消息新高考网小编整理如下。

贵州二胎政策最新消息2024补贴,生育二胎补贴什么时候给

2011年11月,中国各地全面实施双独二孩政策;2013年12月,中国实施单独二孩政策;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

贵州全面二胎政策

2017年3月31日修订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处理:

(一)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

(二)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的;

(三)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第三十五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归国华侨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

全面放开二孩要落地,恐怕至少要经历4个关键程序:

第1关:中共中央的决定;第2关:国务院制定调整意见,全国人大会批准;第3关:各地实施方案报批;第4关:地方人大修订计生条例。国家卫计委下属的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姜卫平昨日表示,全面落实该政策还需等待各地人大修改地方的法律之后,方可最终落地。

开放二孩要先修法

全面放开二孩的政策落实应该是参照“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因此全面放开二孩依旧需要依法落实,首先有个修法的过程。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当年12月国务院就向全国人大会提交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议案”,12月末的全国人大会就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了各地落实“单独二孩”的实施方案。首先,各省(区市)的政府制定实施方案,接着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即国家卫计委)备案。之后,各省人大或其会修订地方性法规。

抢生属违法要罚款

目前,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省份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姜卫平介绍,国家仅对计划生育政策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而具体的生育政策在省级层面制定。我国正式启动“单独二孩”政策后,多地相应地修改了计划与生育条例。这导致了各地政策的落地出现了时间差。

如2014年1月,浙江、安徽、江西三省率先启动“单独二孩“政策,3月至6月多数省份集中实施,9月政策全面落地。地方政策的出台时间决定了新生儿的身份是否合法。

对于政策落地之前“抢生”单独二孩者的处理,各地也有不同。

此前媒体曾统计,江西、浙江、天津、北京、陕西、上海、四川、甘肃、重庆、广东、辽宁、湖南、云南、福建、内蒙古、黑龙江、贵州等17个省市自治区明确规定在政策落地之前“抢生”单独二孩者属违法,仍需按规定进行罚款。

全面两孩政策定义

及再生育情形问题

(一)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16年1月1日,夫妻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的第二个子女都属于符合政策生育。

(二)按照《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2.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4.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登记服务

和生育证办理问题

(一)实行一孩、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应凭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对怀孕前和怀孕期间未登记领取服务证生育的公民,应在生育后进行登记。

(二)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再生育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社区)提交申请,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病残儿鉴定结论。收养子女的应当提供合法收养证明。乡镇、街道(社区)收到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及初审意见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社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到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计划生育证》。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在核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同时,对再生育夫妻所持《计划生育证》签章并注明子女出生日期。

各地要优化再生育审批办事流程,全面公开生育服务证办理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开展网上办理和一站式服务,落实首接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承诺制和委托代办制,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奖励扶助政策

衔接问题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

(一)《条例》修订公布实施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原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条例》修订公布实施后,全省停止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即2016年1月1日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再退还。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违反《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原享受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再退还。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依法登记结婚的或者符合政策生育的,可享受上述延长的假期。

加强依法管理的问题

(一)坚持避孕为主。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的,或者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提倡使用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应当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条例》和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的维持不变。

(三)严肃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的问题

(一)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扩充医院产科儿科规模和医护队伍,切实解决产科和儿科医护人员和服务能力短缺问题,有效应对服务资源紧张状况,防止出现“一床难求”、“一号难求”等现象。强化风险管理,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网络和机制,加快建立区域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加强妊娠风险评估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健全会诊、转诊救治机制,加强专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救治能力,坚决守住母婴安全底线。提供便民服务,推行“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逐步开展预约诊疗、便民门诊、远程会诊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动态公布孕产妇保健建册(卡)和产科床位使用情况,引导群众合理有序就诊,提高广大妇女儿童的满意度。

(二)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持服务证和《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办理领取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服务事项。加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力度。为符合条件准备再生育的计划生育人群免费提供取环、复通等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人口计生法自2002年施行以来,于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进行了修改。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人口计生法自2002年施行以来,于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进行了修改。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此次对这部法律作出了哪些重要修改?

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删除相关处分规定,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支持优生优育。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相应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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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教养、教育负担。

新增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规定。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明确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有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