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清远收养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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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收养登记

办理对象

被收养人的户籍或捡拾地属本区范围的申请收养的群众

办理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所需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的保证及家庭经济收入等事项。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计生服务证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收入来源)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2009年4月1日之前捡拾的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要提交《捡拾弃婴(儿童)证明》、《子女情况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等三种证明(参照《转发民政部5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城区民字(2008)57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6、被收养人已满十周岁的,要提交被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书面意见。

窗口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公示→审批→办结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8工作日

办事窗口

清城区收养登记办公室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地址:

清远市清城区环城二路名都13号楼二楼

联系电话:

3393322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实施)。

备注

只有下列五种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1、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仅限于2009年4月1日之前捡拾的,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受理);

3、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丧失父母的社会孤儿;

5、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和继子女。

(1、2、3、4被收养人不能超过14周岁,收养1、4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人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