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本溪收养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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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要到什么部门?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本溪市的收养登记机关为本溪市民政局,地址:本溪市明山区新城路18号,咨询电话:024-43841723。

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送养人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需提交:

1.收养登记申请书(现场填写)。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提交结婚证,单身收养人提交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一审离婚判决书须有生效证明)或者配偶死亡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还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7.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8.收养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捡拾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9.弃婴公告。                                      

10.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提交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1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张,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二、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需提交:

1.收养登记申请书(现场填写)。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提交结婚证,单身收养人提交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离婚判决书须有生效证明)或者配偶死亡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无子女)证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7.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8.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9.夫妻双方共同送养提交结婚证;单方送养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11.送养人(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12.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张,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需提交:                                          

1.收养登记申请书(现场填写)。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提交结婚证,单身收养人提交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离婚判决书须有生效证明)或者配偶死亡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无子女)证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7.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8.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9.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10.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①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②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③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3)夫妻双方共同送养提交结婚证。

(4)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提交①配偶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②经公证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11.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提交以下材料:

(1)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文书;

(2)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应提交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12.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张,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所出具证明材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均应和户口本、身份证上相符,否则需到户籍部门更改后,方可办理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