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渭南收养手续办理
一、基本情况
我市收养登记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市民政部门接受办理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及华侨在内地收养子女的业务;县级民政部门接受办理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是解除收养关系业务。年均登记量约为40例。
2017年4月1日起,居民办理国内收养登记手续不再收取登记费、工本费及调查费等费用。
二、办理条件
收养对象条件:有三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收养的对象: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收养需要注意的问题:1、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3、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不受收养条件限制的几种情况:
1、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3、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2)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4)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三、工作内容
(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及华侨收养内地子女登记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及华侨收养内地子女,须到市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收养人需提供:(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华侨应提交护照。
(3)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应当提交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应当提交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指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各一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二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送养人须提供:(1)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2)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二寸免冠照片各一张;
(3)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4)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被收养人应提供:(1)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明、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2)指定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身体检查证明;
(3)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二)国内收养登记
(1)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在生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
收养人需提供:
1、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家庭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政章;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3、指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的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二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送养人需提供:
1、户口簿和身份证、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3、与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4、被收养人的户口簿、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5、指定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的身体检查证明。
(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儿童,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收养人应提供: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指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各一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二张。
送养单位应提供:
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3、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4、弃婴、儿童的成长情况报告;
5、弃婴公告;
6、被收养人的身体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7、收养协议书和领养证明。
被收养人应提供:
(1)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2)被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三)解除收养登记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在民政部门办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4)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四、工作流程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另外,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在登载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超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五、注意事项
从2009年4月1日起,公民捡拾弃婴,应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在此之前,一些国内公民出于爱心、善心或不懂法等原因,在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对捡拾弃婴或是自行收养或是送给他人收养,因没有依法建立抚养或收养关系,导致这些弃婴(儿)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根据《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规定:
(一)1992年4月1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尚未施行所产生的私自收养问题,当事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凭《事实收养公证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
(二)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199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前产生的私自收养问题,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被收养人应当先入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后,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有关办法,到弃婴(儿)发现地民政部门收养登记处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四)2016年3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对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依法落户。这类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有关规定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并凭《收养登记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1999年4月1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实施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