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条例全文(二胎及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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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7日,全省正式启动“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到6月30日,全省申请生育“单独两孩”的有7356人,批准7155人。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全省的生育政策。《修正案草案》落实了“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单独”再婚家庭生育“感情孩”政策,取消“女方年满26周岁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限制,提高独生子女的奖励标准。

“单独两孩”

取消生育间隔限制

《修正案草案》规定,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含5年)的;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5级以上(含5级)标准的;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5级以上(含5级)标准的;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市以上公益性医疗机构认定可以再生育的;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农村居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村居民,其中招婿的只生育一女的。

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感情孩”

“单独”再婚家庭可再生育

为了回应社会呼声,维系再婚家庭稳定,允许“单独”再婚家庭再生育一个“感情孩”的时机已经成熟。为此,《修正案草案》对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即在4种情况下允许再婚家庭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是,再婚前双方分别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且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是,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三是,夫妻中作为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四是,夫妻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奖励制度

独生子女一次性奖2000元

《修正案草案》吸收近几年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经验,原则规定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奖励扶助制度,即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帮扶和救助。同时,适当调整原奖励措施,延长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年限并提高了标准,将发放年限从截至子女满14周岁延长到18周岁,一次性奖励从1500元提高到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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