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拿不到手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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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拿不到手?来看看专家是怎么说的吧。

专家观点

很多劳动者往往将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相混淆,认为高温津贴属于单位福利,如果不发也无所谓。然而,根据相关规定,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范畴,属于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

修订劳动法时,应完善和细化工资、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将高温津贴和高温天气下的工作时间纳入其中,从根本上解决高温津贴“落地难”。

对现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作出调整,兼顾各地区气温和经济水平差异,明确制定和上调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还应与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内容相挂钩,体现出不同岗位劳动者的差别待遇。

6月,我国多地迎来高温期,高温津贴也进入了发放时刻。不少建筑工人反映,自己并不清楚每月发放的工资里有没有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年年被关注,可落实情况不容乐观,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如何解决高温津贴“落地难”?为此,记者采访了西北工业大学教授杨云霞、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枫。

高温津贴为何难“落地”

本月,全国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高温津贴发放情况也被列入其中。记者了解到,有关部门每年都开展高温津贴专项检查,但每年都会遭遇“落地难”。

对此,杨云霞认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跟不上,是高温津贴难落实的重要原因。

很多劳动者往往将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相混淆,认为高温津贴属于单位福利,如果不发也无所谓。然而,根据相关规定,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范畴,属于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而防暑降温费属于用人单位职工福利费范畴。

梁枫则认为,除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外,监管不到位也是高温津贴难以“落地”的主要原因。长期以来,劳动监察、安监、卫生、社保、工会等各部门都可以监督高温津贴的发放情况,但根据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只有劳动、安监部门具有处罚权,卫生、人社、工会等部门仅有监管、教育职责。这就造成了各部门在监督高温津贴发放的过程中权责不清,执法时又相互推诿。

“应该明确各个部门在落实高温津贴发放情况中的监督权限,避免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杜绝企业有空可钻。”梁枫表示。

立法能否让高温津贴“落地”

针对高温津贴长期难“落地”,有舆论认为,有必要将支付高温津贴规定为企业法定义务,制定出更具专门性、保障有力的法律,加强高温津贴发放的执行依据,让高温津贴真正“落地”。

“高温津贴的性质,是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支出而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属于劳动报酬中工资薪金的范畴。在我国,劳动报酬权的实现本身就属于强制性保护,没必要再对发放高温津贴单独立法。”杨云霞说。

“落实高温津贴,需要解决的不是立法问题,而是有法不执行的问题。”梁枫认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就是对高温津贴的一种立法规定,该办法从制度上明确了高温的定义、高温津贴适用的群体,使劳动者获得高温津贴的权利有法可依。

梁枫表示,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但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地方干脆不发,导致相关法规已出台但仍存在“落地难”。因此,建议对现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作出调整,在兼顾各地区气温和经济水平差异的同时,明确制定和上调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

警惕高温津贴成劳动者“隐形杀手”

近日有媒体担忧,如果强制要求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为了转移成本,将更加明目张胆地要求员工增加户外作业时间,高温津贴反而会成为劳动者的“隐形杀手”。

“我认为这不是空穴来风,我国在某些劳动权利的保护过程中曾经出现过‘以保护为初衷、以侵害为现实结果’的制度设计尴尬。因此,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避免出现制度困境尤为必要。”杨云霞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高温作业中暑的,应认定为工伤。梁枫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企业利用立法规定作为工具的不良动机。高温津贴是基于国家保护劳动者劳动安全权和生命健康权而发放的,如果企业强制要求劳动者进行高温作业,造成劳动者中暑后,企业反而会因此承担更多的成本。

高温津贴标准该如何调整

除了关注高温津贴如何落地外,人们也普遍关心高温津贴标准是如何进行调整的。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已有28个省份明确了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但部分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已经多年未涨,如广东省目前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这一标准从2007年至今都未调整,河南省目前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这一标准也是2008年制定的。

杨云霞认为,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标准应在科学计算和评估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动态的调整机制。从全国情况来看,尽管部分省份有所上调,但很多省份仍然维持2007年、2008年的发放标准。在个别省份上调标准后,各地标准差异更加明显,如按天计算的,有的省份每天25元,有的省份每天仅5元。在区域差异性拉大后,低标准地区劳动者就会认为自己所在地区的标准偏低。劳动法第46条规定了“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因此,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每年都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物价指数的浮动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

梁枫还建议,在建立动态调整发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细化标准,使发放标准与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内容相挂钩。高温津贴的功能是补偿职工在特殊前提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与商定工资仍有所区别。而在实际生活中的劳动岗位是千差万别的。由于劳动岗位不同,同一产品中的劳动含量必定不同,为其支付的生活费用也不相同。劳动消耗较大的劳动者理应比其他职工获得更多的物质补偿和精神鼓励。企业给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未尝不可,但是要体现不同劳动岗位员工的差别待遇,做到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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