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租房申请条件、流程、材料(申请网站)
哪些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咋申请?记者昨天从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符合条件的四类人群可以申请公租房。
新建公租房,建筑面积不超60平方米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为改善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而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工程。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发放的方式予以保障,棚户区改造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方式予以保障。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使用功能,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存量商品房,可作棚改安置房源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原地或者异地建设安置住房、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款的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安置;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购买本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或引导被征收人自愿购买本地存量商品住房。被征收人自愿购买本地存量商品住房的,政府可以搭建平台,将本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登记后按被征收人意愿购买;在被征收人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后,将货币补偿款统一支付给建设单位。城市人民政府应综合当地情况,合理确定多层次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户型面积,最低保障户型单套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四十平方米。
分配对象,新就业无房等人群
公租房分配给哪些人?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对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合理确定住房保障对象条件和住房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申请、联合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和失信惩戒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审核。
分配轮候制,一期最多住五年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实际制定。有5种情形之一的,轮候期间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者存在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二)孤寡老人;(三)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称号的;(四)符合条件的单亲家庭;(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房价70%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特困救助户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减免租金。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居工程管理部门,按照不高于同类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和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可以实行业主自治管理。棚户区改造安置居民和公租房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物业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特困救助家庭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物业服务费给予补助。
转借转租公租房,最高罚款3万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规定,承租人有五种行为之一,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四)损毁、破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赔偿,或者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的;(五)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