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农村建设政策规定,甘肃新农村建设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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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补助对象是哪些人?

答: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解决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农户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

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及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中央、省、市各级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具体补助标准,中央平均每户补助7500元,省级平均每户补助3000元,在此基础上,对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户均增加补助1000元,对建筑节能示范户户均增加补助2500元,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增加补助3000元。

问:危房改造住房建筑面积有没有限制?

答: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具体执行住建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但3人以上农户(含3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问:危房改造操作程序是什么?

答:农村危房改造必须严格履行“一申二评三核四批”程序:一是个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委会书面申请。二是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必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危改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三是入户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审核,审核结果要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公示。四是县级审批,县里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要组织人员实地进行房屋鉴定核查,研究确定资助方式和补助标准,审批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同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经审定后,乡镇政府、村委会、危改户三方要签订危房改造协议,明确改造方式、开竣工时间、补助资金等内容。施工方式原则上由危改户联系施工队伍自行改造,竣工后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改、财政等部门参与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农户惠农存折账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建设部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4〕7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补助对象和审批程序


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基本原则,解决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最基本安全住房,非贫困农户不得享受危房改造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一申二评三核四批”(农民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建设部门要细化危房改造申报审批程序的实施措施,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规范统一的申报审批资料。所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审批表必须有县级建设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审批意见。

二、控制改造建设住房面积

按照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建村〔2013〕104号),农村危房改造要达到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避免农户因改造住房加深贫困。各地应根据农民建房习惯提供多种可扩建式建房方案,指导农户分步建房。

三、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对于将农村危房改造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进行整合的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管理程序,纳入建设部门管理范围,不得突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认定、资金发放程序以及建筑面积、质量安全、档案录入等各项要求。

四、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监管,确保改造后农房质量达到抗震安全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建设部门要指导农户与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承揽危房改造项目建筑工匠或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县级建设部门或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场住户技术指导和检查,对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当即告知农户,并做好记录。集中统建项目要通过招投标选择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承建和监理。县级建设部门要及时组织全面验收,按照基本建设要求逐户检查和填写验收表,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各市(州)建设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力度,每年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工作。

五、认真落实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甘肃省农村危旧房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好使用好补助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确保资金安全,不得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各级建设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通过“一折统”、“一册明”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改造户。同时,按照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的通知》(甘财社〔2012〕9号)要求,积极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衔接汇报,力争解决落实好建设部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4〕58号),积极落实市县级配套补助资金,从今年开始,各地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将作为今后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指标的主要依据之一。

六、合理制定分类补助标准

各地应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农户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根据省建设厅《关于2010年全省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意见的通知》(甘建村〔2010〕410号)和《关于在农村危房改造中大力推行分类补助标准的通知》(甘建村〔2013〕205号),结合本地实际,在下达本年度计划数和总补助资金不变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制定各地分类补助标准,确保自筹资金能力弱的特殊贫困农户能够在政府支持下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七、规范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

各地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要求,实行一户一档,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将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录入信息系统。“及时”要求完成农户危房改造审批后立即进行第一次录入,房屋建设和竣工时及时补充改造中和改造后照片和相关数据;“全面”要求所有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户档案信息都必须全部录入系统;“真实”要求实事求是录入农户档案信息,客观反映实际情况;“完整”要求录入农户档案信息都必须包括所有数据项;“准确”要求录入系统的农户档案信息与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内容完全一致。建筑节能示范户必须要有一张反映围护结构节能措施的照片。各市(州)、县(市、区)建设局要加强对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的校核工作,必须于9月底前补充和修正信息系统中缺项、错项和存疑项,删除重复录入和未改造农户的档案信息,确保档案信息的真实性。

八、加强建筑节能示范工作

各地要总结建筑节能示范经验与做法,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甘肃省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指南》要求和《甘肃农村住房建筑节能知识问答》,及时修订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方案。要充分利用当地建筑材料,借鉴当地传统工法,加强农房建筑节能适用技术研究,积极开发和筛选成本低、效果好、施工容易的地方性节能技术,每户建筑节能示范户要采用2项以上的房屋围护结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白银市、定西市建设局要积极支持配合建设部新型生土建筑示范建设项目,为全省乃至全国生土农宅项目示范创造经验和模式。各市(州)应成立建筑节能示范技术指导组,加强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积极开展基层管理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加大建筑节能示范宣传推广力度,不断向农民普及建筑节能常识。各市(州)、县(市、区)建设部门要开展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县级建设部门要对建筑节能示范户逐户进行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九、加强传统民居保护和农房风貌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在所在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原则上暂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各地要在保证安全和经济的条件下,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房风貌建设水平。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加强农房风貌综合建设,开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后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十、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各级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各市(州)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全面监督检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省建设厅对各市(州)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危房改造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

十一、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各市(州)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自8月份起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省建设厅。各地要积极报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省建设厅。各市(州)建设部门要于12月底前将度总结报告和度危房改造任务及补助资金申请报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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